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拟废止《仙居县促进对台交流合作29条政策措施》(仙政台〔2020〕1号)第15条条款。第15条条款具体内容为“在仙居入驻的台资企业投产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照其对县财政所得贡献度100%、85%、60%的标准予以奖励。”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有意见的请于5月25日前将反馈意见报送至仙居县台办,逾期视作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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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仙居县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