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面对面】公然侮辱他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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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7-8月份期间,王某因邻里矛盾,多次在村内辱骂金某(系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其家人。9月初,公安民警到王某家里进行教育劝阻,但其仍不改正,并表示派出所管不着,后来又多次用侮辱性言语辱骂金某等人。受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认为处罚畸重、显失公平,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王某多次辱骂他人,经公安民警劝阻仍不改正、停止,且受害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并且属于情节较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而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二、承办人有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侮辱他人经劝阻不停止,或侮辱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于情节较重。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从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层面考虑,也非常人所能接受,在公安民警教育劝阻之后仍不悔改,存在再犯的风险,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既是对当事人的惩戒,也是对其他人的警示,维护了文明风尚。 台州市行政复议局 三门县行政复议局 金静霞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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