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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招大引强奖励政策(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12 10:47 访问次数:

仙居县招大引强奖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抓好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裂变扩张、赶超发展,参照《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71号)、《台州市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台政办函〔2020〕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本政策中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指县外企业、浙商回归企业、经济实体或自然人在我县设立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投资的项目,要求符合我县产业规划,且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要求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政府性投资项目、含房产的文旅项目或产城融合项目、PPP项目、房开项目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具体为下列项目:

1、合资或独资的外资项目。

2、符合仙居县工业项目“标准地”产业目录,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到省定行业标准的制造业项目,不执行地区修正标准。

3、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中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新业态标准的现代农业项目:包括设施农业、智慧农业、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型项目;农、水产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蔬菜水果保鲜包装加工等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农产品物流、农贸市场等农业流通类项目;农业全产业链项目。

4、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研发设计、总部经济、节能与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本政策中奖励的引荐单位或个人是指直接引荐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投资者来仙居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县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项目利益关联方(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直系亲属等)、本县行政企事业等单位及公职人员不列入奖励对象。

二、奖励方式

(一)引荐奖

1、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不含)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不含)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央企及全资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奖励系数为前述的1.2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2、引进服务业项目奖励。

1)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15%给予奖励,或开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均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按三年平均地方综合贡献的15%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100强总部,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或开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均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按三年平均地方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参照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3、引进农业项目奖励。农业生产型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农产品加工型或全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4、引进外资项目奖励。引进外商来我县投资,按外商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金中的外商投资部分)1%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若外商投资企业跨年度增加资本金,其增加部分视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予以奖励。外资到资需满一个完整年度,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5、引进县外上市公司奖励。引进县外注册的上市企业并购县内制造业企业,且第一个财务年度内实际并购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20万元、50万元。

(二)投资奖

1、对新取得用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招商项目,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入库的,给予企业1万元/亩奖励;按时竣工验收且投资强度达到省定行业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奖励。

2、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按时竣工验收后,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奖励。

3、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招商项目,按时竣工验收后,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奖励。

4、外资项目奖励。对新落地的外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在享受本政策各条款基础上,给予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注册资金中的外商投资部分)的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经营奖

1、新落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招商项目,自项目投产经营次年起三年内,第1年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2年、第3年均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亩均综合贡献未达到省定行业标准的年度不予奖励。

2、新落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自项目投产经营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40%给予项目经营奖励,亩均综合贡献未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年度不予奖励。

3、县外企业因实行主辅分离制度,在我县新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总代理等,自公司注册次年起三年内,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年度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年度综合贡献1000-2000万元部分,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年度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县外企业新注册在仙居医疗器械小镇内且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及其耗材的商贸流通类企业,自公司注册次年起三年内,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年度综合贡献500-1000万元部分,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年度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

4、县外投资主体为民营100强企业兼并重组我县现有企业,且交易额5000万元(含)以上,注册地仍在我县的,兼并重组过程中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50%奖励给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给予全额奖励。

(四)其他类奖励

1、对仙居本地上市和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仙居落地并符合产业支持政策的优质募投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后一年内,投资强度到省定行业标准(不执行地区修正标准),享受本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项目,享受本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2、股权投资类(基金)项目奖励。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仙财企〔2021〕4号)文件执行。

3、地价优惠。新引进的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达到并列入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地价格等额奖励;达到并列入省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地价60%奖励;达到并列入省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地价40%奖励。

4、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副总经理以上)、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子女,由教育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及初中)。

三、奖励申报和审批

1、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必须经过仙居县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2、项目奖励申报材料:引荐人备案登记表、申请报告、项目备案表、项目立项文件、土地出让合同、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等。

3、由签订投资协议的产业平台或乡镇(街道)对引进项目及引荐人的项目奖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建议,由仙居县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第三方审计后报请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兑现。

四、附则

1、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本县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兑现期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同一个政策体系内享受,有相应产业政策的按照产业政策执行。

2、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其引荐奖可在项目开工后可先给予30%奖励兑现,项目竣工验收给予剩余70%奖励兑现。其余奖励根据政策条款约定时间予以兑现。

3、本政策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入库为参考,经第三方审计后确定,包括土地价款、厂房、辅助用房、生产设备(不含税)等;在投资奖条款中投资奖励额度计算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工业制造业项目已享受技改补助部分的投资,不再列入计算地方综合贡献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县得比例部分。

4、新引进项目类型与本政策条款不能对应的,经仙居县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可参照相近类型实施奖励。

5、县内企业与县外企业合作投资的项目,引荐奖、投资奖、经营奖、其他奖等按县外投资比例(以公司章程县外股东比例为准)进行折算奖励。

6、本政策中的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最新年度排名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胡润研究院最新年度排名为准;民营企业1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年度排名为准;央企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7、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当年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

8、本政策涉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财政政策有重大变化时,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9、对招商部门和招商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勤勉尽责,且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但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给予容错免责。

1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县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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