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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仙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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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俞**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官路镇***,公民身份号码:3***3。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社会举报,对仙居宏盛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仙居宏盛矿业有限公司砂石生产项目已配套建有一套环保设施,但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你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局认为,仙居宏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2024年2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仙罚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在进行集体审议后,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被罚款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账号:1****1,户名: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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