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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4-1052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2-07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XJD01-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仙政办发〔2024〕5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仙居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涉及村留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7 14:27:26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仙居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涉及村留地管理的意见》已经2023年第11次县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

 

 

关于进一步规范仙居县经济开发区征地

涉及村留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壮大被征地村社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村留地的核定

村留地指标按政府所征收农用地面积(不含林地)的10%确定。用于本村社的土地征收,不计村留地指标。村社对报征地类有异议的,可以结合历史土地利用状况集体会商确定。

二、村留地的开发管理

(一)开发利用方式

1.留地安置。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村留地可选址落地用于自建须由村社整体持有的集体物业项目,不可用于自建可分割转让可分割销售的项目。村留地位置的确定(村留地指标的选址落地)应经县政府批准。村留地以国有划拨或集体使用方式供地,净用地和带批土地的征地、报批、土地通平费用由村社承担,不动产权证备注“村留地”。

2.货币回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由县经济开发区按土地报批进度对村留地指标进行回购,对县城建成区范围外被征地村的村留地指标回购标准按《仙居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涉及村留用地指标管理意见(试行)》(仙政函〔202056号)文件标准39万元/亩执行,同时对按县经济开发区要求签订回购协议的,给予11万元/亩的奖励。建成区范围内被征地村的村留地指标回购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的意见》(仙政办发〔2023〕19号)文件标准执行。村留地回购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仙居县经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乡镇(街道)、被征地村签订四方协议。

3.物业安置。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商业服务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小微园、住宅等物业落实村留地指标回购补偿。为保障村社的长远收益,安置的物业应长期持有。不动产权证备注“村留地补偿换取物业”。

(二)具体要求

1.涉及开发区留用地开发利用,可采取自建项目、物业安置、货币回购与物业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2.村留地指标小于5亩的,计入台账,不作“即征即留”或“即征即回购”。

3.开发区历史挂账未处理的村留地指标,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仙居县经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属地乡镇(街道)共同商定采用适当的开发利用方式逐步消化处置。

三、村留地的指标管理

(一)乡镇(街道)应在接收被征土地后出具《村留地指标初步核算意见》;提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村留地指标确认书》;做好辖区村社的村留地台账记录与变更。根据各乡镇(街道)报备数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各行政村村留地指标管理总台账。

(二)村社规模控制区外的村级项目均需使用村留地建设,按项目用地面积核减村留地指标,属配合政府项目调配使用的除外。村留地指标不足的村社建设村级项目,可综合该村社农用地面积、村社规模控制区外已有村级项目用地面积等因素,适量预支一次村留地指标。

、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文件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经济开发区征地所涉村留地管理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已完成征地报批的地块,其村留地指标的核定按报批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经济开发区村留地回购涉及经费由仙居县经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障。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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