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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仙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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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帆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 ,住所:仙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正在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员工洗手池末端、清洗池污水沉井,污水排放口三个点位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TLJZ-LN2310016)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排放口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73×103mg/L,石油类浓度为244mg/L,其监测值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氨氮浓度为140mg/L,其监测值超出《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 887-2013)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我局认为,你单位以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拟处罚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元整(¥278000.00元)。你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于2024年1月26日申请了使用环保e企管中的学法积分抵扣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依据积分抵扣规则,每200积分可抵扣1%该案件法条规定的最高罚款金额,你单位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该法条最高罚款金额为一百万元,截止2024年1月30日,你单位共有学法积分629分,准予扣除学法积分600分,即抵扣罚款额叁万元(100万元×3%),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在进行集体审议后,处罚金额由原贰拾柒万捌仟元整(¥278000.00元)减少到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被罚款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账号:1***1,户名: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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