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
仙农〔2024〕135号 关于印发《仙居县植保服务组织规范提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doc
仙居县植保服务组织规范提质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精神,壮大植保体系队伍,支持鼓励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做大做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期通过规范提质行动有效提升我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实现病虫害可持续治理和农药减量控害水平,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在仙居县域范围内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粮油、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的专业化植保服务组织,服务形式包括植保无人机飞防、地面常规器械防治、绿色防控设施设备服务等,组织形式包括专业合作型、企业带动型、大户主导型、村级组织型、绿色防控型、社会化服务型等。
二、准则规范
植保服务组织应按照浙江省植保检疫与农药管理总站有牌子、有制度、有人员、有设备、有档案的“五有”要求(浙植〔2023〕19号)规范提升自身基础条件建设。
1.建档立卡
植保服务组织应根据规范要求在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系统和“浙农优品”数字化平台建档立卡,并如实记录填报所属人员、设备、服务记录、年报等相关信息,所属植保无人机应授权到浙江省“植保服务在线”平台。
2.人员管理
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植保服务组织应积极接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培训时应组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等参加。
允许植保服务组织将具备植保无人机等高效植保器械和服务能力的农户吸收纳入田间作业人员统一管理,与其签订协议后将人员和相应的设备信息向仙居县植物保护检疫站登记备案,植保服务组织对其防治服务行为负责。
植保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用品。田间作业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3.防治作业
植保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或商定服务方案,并按照合同或方案开展防治服务。在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遵守农药标签、安全间隔期、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相关规定。
植保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服务协议、防治方案、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服务档案,服务档案应保存2年以上。防治投入品具体名称、生产企业、用量、时间等信息,应在防治服务完成后应及时在“浙农优品”数字化平台如实填报记录,形成电子档案。
植保服务组织在实施具有安全风险的防治作业时,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在使用植保无人机开展飞防服务时应遵守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配药时应确保所有组分混合均匀、混配稳定且对作物无药害,在大面积开展无人机飞防服务前应开展小范围试验以确保安全性;无必要不推荐使用植保无人机开展除草作业,确需使用植保无人机喷施除草剂时应向服务对象书面告知风险并签字确认,飞防作业时应选择无风环境避免药液漂移对周边非靶标作物产生药害。
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时,植保服务组织应当依法配合、有序参与。
三、政策保障
以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物资补助等方式支持鼓励植保服务组织采取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高效施药机械开展病虫害防治服务。
对使用搭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植保无人机等高效施药器械在仙居县域范围开展服务,且可提供航迹图斑等能够客观反映实施面积材料的植保服务组织,年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次、3万亩次、5万亩次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补资金(以最高服务面积计,不重复补助)。上述服务包含施药防治,以及播种、施肥等拓展服务。植保服务组织在申请奖补资金时应将年度开展服务等相关台账资料装订成册,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交仙居县植物保护检疫站,逾期视作主动放弃。认证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的9月30日,2024年奖补认证追溯至2023年10月1日。
仙居县植物保护检疫站负责组织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国家、省市星级植保服务组织认定。政府购买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仙居县域范围内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植保服务组织。
植保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发生服务纠纷时,仙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
植保服务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