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收费 > 其他价格收费
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1964/2024-1352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组配分类 其他价格收费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关于加强仙居县乡镇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0 访问次数:

发改价格202410

 

 

于加强仙居县乡镇公益性公墓

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台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台州市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24〕191号) 等文件规定,经成本调查,公墓价格管理座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现就加强乡镇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公墓适用范围

    公益性公墓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

同)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

我县范围内经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业条件、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企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乡镇公益性公墓(城区公益性公墓已另行定价)。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县民政局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二、收费标准

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利用专项债建设的下各公益性生态公墓墓穴使用费(含墓体材料、专项债利息及预留维护经费)收费标准:

1、生态型单穴墓基准价5200元;

2、生态型双穴墓基准价6250元。

墓穴使用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15%,下浮不限          

其他利用专项债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公墓可参照执行。

公墓经营单位根据成本及管理需要,按照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标准,报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备案登记后实施。

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

(二)非专项债乡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墓穴使用费(含预留维护经费)基准价在上述专项债公墓墓穴使用费基准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不少于30%执行。

(三)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原则上只收取墓体材料费(允许按进价加10%以内的运杂费损耗费),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确定,报县民政局发改局备案登记后实施。

(四)对个别新建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确因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建设成本过高,其墓穴使用费,可采取单独核定方式,另行批复。

)本方案拟定收费标准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二年。

三、基本服务费

墓碑刻字服务,墓碑首次刻字30个字以内含大字小字收费200元,超出部分每个字按8元收费。

四、相关要求

公墓单位应当对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公墓单位确定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各公益性公墓应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                    仙居县民政局

 2024年122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