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268w/2024-1350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关于吴旭明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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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仙公(交)告字[2024]第 4 号
驾驶人吴旭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吴旭明,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03****31,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吴旭明于2024年10月25日08时1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渝AD06112的微型轿车行至仙居县永安街路段,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吴旭明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吴旭明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旭明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吴旭明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吴旭明的驾驶证作出记分1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吴旭明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吴旭明作出:罚款2120元的处罚,记1分。 因吴旭明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吴旭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吴旭明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9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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