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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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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问题,现向社会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防范,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4年9月2日,台州市椒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在对台州市椒江某汽车养护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备案擅自从事汽修经营活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二: 2024年9月25日,仙居县交通运输局人员对辖区企业进行走访督导时发现,台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仙居县交通运输局人员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现已按期完成企业备案。 案例三: 2024年11月6日,三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三门县某汽修服务部工作人员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予以改正。 判定标准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案例四: 2024年8月7日,黄岩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人员在S323(路永线)院桥方向巡查时,发现台州市路桥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教练车在S323(路永线)院桥方向38K+200路段进行道路驾驶 (科目三)技能培训时所行驶的教学路线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公告内。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现场对教练员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判定标准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案例五: 2024年8月9日,天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驾校培训场地巡查时,通过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发现某学员独自驾驶教练车在场地进行科目二训练,教练员不在教学现场。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对该驾校立案查处并责令教练当场立即整改,按照相关规定对该驾校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判定标准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信息来源: 仙居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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