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龙眼;抽样日期:2024年8月14日;样品数量:3.5kg;备样数量:1.7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2日将编号为No:2410945061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该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局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经局领导批准,该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于2024年11月25日将相关案件线索抄送给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1日从金华市金东区的水果市场中一家店铺名为新疆果业,营业执照为“金华市惠忠果品有限公司”的水果批发店购入,一共购进1箱,每箱进价175元,每箱10kg,店内售价26元/kg,连上被抽检的3.5kg一共售出10kg,共计260元。由于散户购买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目前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局已责令当事人整改,保证产品合格。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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