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和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自开展以来,台州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三门县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6月2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视频监控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发现车牌号为浙JS***6的机动车于2024年3月5日在三门县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1号检测线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上线检测过程中该车辆尾部排放明显可见烟度,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判定上述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而是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案例二:台州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案 2023年12月2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在2023年12月14日至15日车辆检测过程中,车牌号为闽ED***8、浙JH***N、浙J5***0的3辆机动车分别在该公司的1号、9号检测线和分公司1号检测线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上线过程中均未按照国标要求检测,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未达到自由加速法的检测要求,该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80元,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7880元。
案例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案 2023年12月1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牛屠宰生产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抽检过程中,发现企业现有项目污染源强汇总表的硫化氢实际排放量(0.026t/a)大于原环评排放量(0.012t/a)。另外,根据现有废水监测数据,企业污水站尾水BOD5浓度大于30mg/L,超出回用水标准(BOD5为10mg/L),回用水达标可行性不足,且报告未说明存在问题,未提出必要整改意见。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以及“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项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失信记分。
案例四: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内容缺失案 2024年4月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湾新区分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州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年产 40 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技改项目》内容缺失”,组织执法人员、审批人员对台州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产排污环节分析”章节显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但是“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章节却无颗粒物(TSP)的现状监测和调查资料。当事人存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五:台州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案 2024年5月16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对仙居某药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台州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该企业2024年1月16日和2月20日两份废气自行监测报告中,同一废气排放口的排气筒截面积一次为0.0962m2,另一次为0.3848m2,两份报告截面积不一致。执法人员随后对该企业的来客记录表、大门监控视频以及开发区视频监控进行逐一查阅,另外发现该环境检测公司2月20日、3月12日进出企业开展检测服务的时间与检测报告中记录的时间有明显冲突。 经调查,台州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1月16日未现场实际测量烟道尺寸,2月20日一次性采集原本需采集三个频次的水样并伪造原始记录采样时间,3月12日在采集第一个频次气样后,擅自改变采样方法,缩短采样时间,并伪造原始小票和原始记录采样时间。 该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台州某环境检测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91元,对4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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