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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603609X2/2024-1314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10-08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规范环保涉企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08 访问次数:

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不断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现公布一批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温州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污染环境犯罪案

2024年4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环保e企管平台执法数据分析发现温州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违法嫌疑。2024年4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抽调执法、监测、专家力量,并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泄压阀开启,加药池边设置有一根可活动蓝色自来水软管(管内有自来水残留)。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公司2024年4月至5月的视频数据,发现污水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多次在标排口有污水排放时打开泄压阀开关阻止自动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污水即将排放完毕时关闭泄压阀并加自来水稀释,此时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开始采样,采取的样品为稀释后的水样,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标排口、外排口、集水池等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标排口和外排口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其他排污单位三级标准要求。

温州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温州市生态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为避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采取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鹿城分局完成证据固定后立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目前已对5名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衢州市智造新城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案

2023年12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线上巡查时,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废水pH分钟值短时间内从严重超标数据变为达标数据,数据变化异常。执法人员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排口处于排水状态,废水总排口pH探头浸泡在外部取样桶中,外部取样桶中装有自来水。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11月13日起多次将废水总排pH探头浸泡在外部取样桶的自来水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视频监控储存数据计算机主机等进行查封。同时,执法人员进行了对比实验,发现pH探头浸泡在外部取样桶与在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控数据变化较大。该公司的行为涉嫌伪造自动监控数据。

该公司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拟对该公司处罚款24万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下一步将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三:临海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接到台州市机排中心发现临海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的线索,2024年1月10日,临海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海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检测流程为车辆身份确认、1检测方法确认、安全检测(包括外观检验)、环保检测(包括OBD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检测)、前台开检测报告。该公司于2021年7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1105022947)。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12月份4号线检测视频进行查看,发现检测车辆车牌号为浙AL3***(检测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13时56分)、车牌号为浙A9H***(检测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时59分)的车辆在上线过程中未按照国标要求使用发动机转速传感器采集检测过程中的转速数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予以立案查处,作出罚款12.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案例四:建德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服务弄虚作假案

2023年11月2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检查组对建德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检测公司涉嫌在废气检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经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李某于2022年12月20日对建德市某公司炉窑废气进行采样,却将2022年12月11日不明企业烟气体积换算凭证提供给分析人员,分析员参考错误的采样参数对低浓度颗粒物指标进行分析,造成2022年12月20日该公司烟气排放浓度失真。检测公司发现3次废气检测中2次检测无效情况下,未组织开展复测,最终得出失实的结果数据并用于编制检测报告。另查明,虽然该份检测报告已发出,但委托方未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目前委托合同已解除,后续不再支付,故无违法所得。2024年1月1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组织召开公检法环联席会议,对本案的案卷调查材料开展讨论分析,尤其是围绕主体适格、证据链条、法律适用、裁量基准等案件办理关键内容进行充分论证,最终认定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李某、法定代表人季某使用虚假的不明企业烟气体积换算凭证,于2023年1月1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成立。

检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作出如下处罚:1.对建德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2.对采样人员李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165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季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795万元。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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