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生态环境

台环仙罚〔2024〕27号


发布日期:2024-10-31 11:09 访问次数:

当事人:浙江新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

浙江新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徐伟都在为仙居县埠头建材厂和仙居县兴隆页岩砖厂提供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运维服务时巡检记录弄虚作假,与实际运维情况不一致的行为,属于在提供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我局认为,你单位以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之规定,同时我局根据你单位仙居县埠头建材厂仙居县兴隆页岩砖厂签订的合同年度的费用为30000元,结合案发时的服务时长,我局按你单位实际的服务时间确定违法所得为11424元

2024年10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仙罚告〔2024〕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现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进行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53800元(伍万叁仟捌佰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1424元整(壹万壹仟肆佰贰拾肆元整)在进行集体审议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伍万叁仟捌佰元整(¥53800.00),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肆佰贰拾肆元整(¥1142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被罚款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号:1**1,户名: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