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征收人周林平(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为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仙政发〔2023〕15号)、《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全县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仙政发〔2021〕3号)等规定,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对周林平(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仙政决议字〔2024〕第38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内容予以公告(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视为已经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周林平(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关于周林平(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公告.pdf
周林平(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pdf
信息来源:
仙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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