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某公司经营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的驱蚊花露水。经检测,菊香堂抑菌液体(艾草驱蚊花露水)中未见化学合成农药成分。2023年8月,台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仙居县农业农村局请示后回复,菊香堂抑菌液体(艾草驱蚊花露水)表述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指定范围对应,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该产品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3年10月,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公司作出没收菊香堂抑菌液体(艾草驱蚊花露水)39瓶(195毫升/瓶)、没收违法所得2251元、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解析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据此,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 号)指出“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2022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认定意见》规定“标签标注‘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上述农药范畴”,并没有否定 2021 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本案中的涉案产品在正面显著位置用大号字体单独标注“艾草驱蚊花露水”,背面用小号字体标称产品名称为“菊香堂抑菌液体(艾草驱蚊花露水)”,这些表述与农业农村部 2021年意见指定范围对应,属于农药范畴。 “菊香堂抑菌液体(艾草驱蚊花露水)”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应认定为假农药。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经营假农药。经调查,某公司进货该产品240瓶,销售199瓶,销售金额共计2251元,抽检2瓶,库存39瓶。经查阅本机关两年内的处罚案卷,未发现当事人有同类型违法行为。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涉案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财物:菊香堂抑菌液体(艾草驱蚊花露水)39瓶(195毫升/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壹元整(¥2251.00); 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 三、启示思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但卫生用农药需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执法人员在检查中需注意区分是否为卫生用农药,同时加强宣传,提高民众对卫生用农药的认识。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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