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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仙罚〔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1-09 09:07 访问次数:

当事人:杭州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我局认为,当事人以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现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之规定,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在进行集体审议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2、处罚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被罚款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号:1***1,户名: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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