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儿童 更是要慎之又慎! 禁止采购使用的食材 1.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酒); 2.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得使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不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6.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或慎重供应的成品食品 1.不得供应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食品; 2.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如:盐水鹅等)、生食类食品(如:刺身等)、裱花蛋糕、自制冷饮品(如:冰激凌、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冷冻饮品等)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 3.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河豚鱼等高风险食品; 4.不得供应未烧熟煮透的豆浆,慎重外购散装熟食肉制品; 5.慎重采购或不采购、加工速冻食品,如:冷冻鸡排、肉串、糖糕等高风险食品,应避免制售高盐、高糖、高油的食品; 6.直接入口的生海产品、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 7.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剩余饭菜; 8.河豚鱼、鲐鱼、青条鱼、金枪鱼、毛蚶、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野生蘑菇、杏仁、枇杷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
常见慎用食品 1.贝类(贻贝、扇贝、蛤蛎、牡蛎、生蚝、蛏子等); 2.扁豆、豇豆、芸豆、蚕豆; 3.易引起组胺中毒的青皮红肉的海产鱼类(鲐鱼、青条鱼、秋刀鱼、金枪鱼、沙丁鱼等); 4.易残留有毒有害物质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猪肺、猪肝、猪心等动物内脏器官。 5.豆浆:因出现“假沸”现象易引起食物中毒。烹饪时必须确保烧熟煮透; 6.鸡蛋:使用鸡蛋前,应清洗干净蛋的外壳,必要时消毒外壳。烹饪时必须确保烧熟煮透。不得提供以生鸡蛋为原料且不经彻底加热处理的三文治、沙拉等食品。 

信息来源:
大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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