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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3-12088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7-04

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7-04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317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

申请人丁某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于2023228日作出的仙公()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3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3年5月4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丁某称: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公(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2022年6月至7月,违法行为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王某甲在大路小学边上、南峰街道下陈村、步路响岩村、步路西方垟村、官路增仁村高速公路桥下、官路塔山里村、官路谷坦水库湾村、船山水库附近等地开设的野外赌场多次接送望风人员王某乙,于2022年7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违法行为人丁某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上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第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证据不足。申请人主观上对王某乙参与赌博是不知情的。申请人与王某甲是多年好友,关系不错。2022年6月期间,申请人在王某甲的要求下,多次无偿开车将其弟弟王某乙送至指定地点。申请人对王某乙是否参与赌博毫不知情。王某乙每次都要求在路边下车,之后申请人直接返程,从未进过赌场。因此,申请人也不知道王某乙具体到哪里,干什么。申请人仅仅是基于王某甲的请求,出于朋友义气帮忙而已。如果真的进过赌场,肯定有人知道申请人,请被申请人拿出证据。第二,申请人从未以营利为目的搭载他人。每次搭载王某乙都是无偿的情谊行为,从未收取任何费用。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申请人,依据不足,存在错误。第三,申请人不可能作出自毁前程、帮助赌博的行为。申请人因之前犯罪,目前处于假释期间,深知不能触犯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之前王某甲曾要求申请人帮赌场载桌子,申请人直接拒绝(上述证据在被申请人处)。如果申请人明知是帮忙载人去赌场的,肯定不可能参与。

综上,申请人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答复称:一、申请人丁某为赌博提供条件案简要介绍。2022年4月至7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已起诉)以流动赌场的形式在仙居县柴岭下村的空房子、大路小学边上、南峰街道上应村、卜家岙村空屋基、步路西方垟村、响岩村空屋基、官路谷坦水库、官路塔山里、增仁边上高速桥下等多地多次以“32张”扑克牌抽头渔利,经查证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非法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至少达27000元。2022年6月至7月,申请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王某甲在大路小学边上、南峰街道下陈村、步路响岩村、步路西方垟村、官路增仁村高速公路桥下、官路塔山里村、官路谷坦水库湾村、船山水库附近等地开设的野外赌场接送望风人员王某乙。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受案,并于当日立案调查,因丁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对申请人丁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并于当日作出处罚。

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案有申请人丁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申请人丁某与王某甲的聊天记录、公安天网的监控视频截图、申请人驾驶的浙**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及截图以及申请人与王某乙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22年6月至7月,申请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王某甲开设的赌场接送望风人员王某乙。

申请人丁某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丁某的违法行为,证据是确凿、充分的。

三、本案处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受案、立案调查,于2022年7月13日抓获申请人丁某,对申请人进行了讯问,对相关证人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取证。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丁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并于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经依法告知后,对申请人丁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请仙居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驳回丁某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7日,仙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甲等人在南峰街道上应村涉嫌开设赌场。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并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2月28日,因申请人丁某不够刑事处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对丁某的侦查,并于同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并告知了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公(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而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2023年3月6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公(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归案经过、违法嫌疑人身份资料、传唤证、申请人丁某讯问笔录及刑事辨认笔录、王某乙讯问笔录、王某甲讯问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图片、行政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关于申请人认为自己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观点。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讯问笔录、王某乙讯问笔录、王某甲讯问笔录、行车记录仪提取笔录及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此外,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该认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丁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事先告知,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了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作出的仙公(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仙公(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1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仙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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