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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3-12088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7-04

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7-04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39

申请人陈某甲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

第三人吴某甲。

申请人陈某甲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于2022125日作出的仙公(田派)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1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3年3月13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甲称:一、第三人吴某甲故意毁坏申请人财物事实清楚。申请人创办的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坐落在仙居县田市镇**村。因生产需要,申请人公司在围墙外自己的场地上建造了临时使用的水池,不影响任何人的通行,也不损害他人利益。2022年10月6日下午,乡村一霸的吴某甲横行乡里,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毁坏水池墙体,破坏工厂的正常生产,这一不争的事实,已为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作出的仙公(田派)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不管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建造的生产水池是否违建,第三人吴某甲采用毁损手段破坏水池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在先。

二、申请人没有用铁锹击打到第三人吴某甲足部,有录像为证,事实清楚。面对第三人吴某甲的不法侵害,申请人激愤之下,拿起铁锹驱赶是事实,但没有击打到第三人足部,不可能造成第三人左脚脚背乌青。被申请人作出的仙公(田派)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用自己所有的铁锹击打吴某甲足部、造成吴某甲左脚脚背乌青”系无中生有。在此,申请人需要强调的是:1.申请人拿起铁锹驱赶第三人破坏生产设施是事实,原因是第三人手拿铁锹要击打申请人,所以申请人用铁锹自卫,但没有击打到其足部。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视频录像为证。因视频录像系客观性证据,不因人情关系而变化,其证明效力大于其他证据;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用自己所有的铁锹击打吴某甲足部、造成吴某甲左脚脚背乌青”,有何证据证明?如果仅凭违法行为人吴某甲的口供就推翻客观证据视频录像,显然是不正常的,也是错误的。

三、仙公(田派)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法条规定的是“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为了制止第三人吴某甲故意毁坏财产的不法行为,用铁锹驱赶,没有击打到其足部,证据确凿充分,视频录像完整地记录了全过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这条法律规定,这一条是对第三人吴某甲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构成任何治安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公正处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公(田派)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答复称:一、申请人陈某甲殴打他人案简要介绍。2022年10月6日下午,在仙居县田市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甲因不满申请人陈某甲在**厂外违规建设水池,故使用锤头将水池墙体损坏。在第三人吴某甲破坏水池墙体后,申请人陈某甲到达现场,使用铁锹击打第三人的足部,造成第三人左脚脚背乌青。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受案调查,2022年12月5日对申请人陈某甲、第三人吴某甲分别作出处罚。

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案有第三人吴某甲、申请人陈某甲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公司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及现场拍摄的伤势照片,证实申请人陈某甲使用铁锹击打第三人吴某甲足部。申请人陈某甲的陈述和申辩、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申请人违法行为,证据是确凿、充分的。

三、本案处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即对本案进行受案调查,并对第三人吴某甲、申请人陈某甲以及在场证人进行询问,对相关证据进行取证。11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本案期限延长三十日。12月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第三人吴某甲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并将该处罚结果告知申请人陈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陈某甲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并对申请人提前进行告知,在告知书中适用法律正确,因书写失误,误将陈某甲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法律条款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但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请求依法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仙公(田派)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吴某甲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6日下午,申请人陈某甲向仙居县公安局田市派出所报案,称吴某甲在**厂外将水池损毁。仙居县公安局田市派出所于同日受案后即展开调查取证。2022年10月18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仙居县公安局田市派出所提出的对第三人吴某甲进行伤情鉴定的委托。2022年10月26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仙公司鉴〔2022〕26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甲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2022年10月26日及同月28日,仙居县公安局田市派出所将上述鉴定意见分别告知第三人吴某甲、申请人陈某甲,申请人陈某甲拒绝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某甲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并告知了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仙公(田派)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陈某甲和第三人吴某甲,但申请人拒绝签字。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公(田派)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申请人陈某甲、第三人吴某甲、证人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第三人吴某甲提供的病历材料、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及前科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陈某甲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陈某甲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关于行政拘留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申请人违法事实为“……陈某甲使用自己所有的铁锹击打吴某甲足部,造成吴某甲左脚脚背乌青……”。然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的申请人违法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规定明显不一致,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予以撤销。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本机关已无可撤销的内容,但仍应确认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仙公(田派)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3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信息来源: 仙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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