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援故事】离婚协议条款岂可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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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条款不履行咋办? 钟女士和朱某于2018年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抚养权归钟女士,并且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某处房产赠与婚生女儿,现女儿已成年,钟女士和其女儿要求朱某配合将《离婚协议》约定的某处房产过户到其女儿名下,但朱某一直拒绝配合,甚至说在2020年已发送短信给钟女士撤销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房产赠与,钟女士和其女儿无奈只能到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如何维权。 法援律师来解惑 离婚协议约定条款不可随意撤销 从《离婚协议》内容结合钟女士的陈述来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已经生效,协议的内容包括对共同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议,不同条款共同组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且离婚协议订立的各个条款都是服从和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主要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其中任何一条或者一项改变都有引起其他条款变化的可能。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而非单纯转移或者处分财产。在婚姻关系已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任一方不得撤销财产条款,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诱发道德风险,甚至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更多财产的行为发生。朱某单方面向钟女士发送的撤销赠与条款的短信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 钟女士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来保护自己和女儿的权益 钟女士作为《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具有诉的权利,其可以以自己作为原告,将自己女儿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朱某配合钟女士将《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女儿的房产过户到其女儿名下。 来源:台州司法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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