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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仙罚字〔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6:06 访问次数:

当事人:四川全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P。

我局认为,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3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仙罚告字〔2023〕18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在进行集体审议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被罚款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号:1***1,户名: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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