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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102E/2023-1209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7-10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仙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3-07-10 访问次数:

仙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l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l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已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到其它县(市、区)。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l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到其它市(地)。

(4)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它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人以上,或死亡 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行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行发生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4)1周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

各类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经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侨办、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仙居办事处、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的有关负责人。

2.1.2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研究决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2.1.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对职业中毒事故的查处。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为县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查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它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仙居办事处: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信息,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仙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卫生资源,支援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能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卫生健康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收集、报告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负责县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络,传达上级和县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

(4)负责本预案的制订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l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事发地区的餐饮具卫生、水源、医疗废物、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5 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l 监测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县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肠道和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发布

县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 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县健计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1.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县卫生健康局。

(4)县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1.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台州市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台州市政府报告。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健委有关规定执行。

4.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健局。

4.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立即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事件发展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分级响应

按照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县政府为处置我县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级别和影响程度,各级各部门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建议启动本预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分析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结合本系统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政府、台州市卫健委、可能波及县(市、区)的卫健行政部门等报告、通报事件情况。

(5)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队伍的,由县应急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6)当事件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台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在人员、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4.3.2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部署下,组织指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

4.3.3非事件发生地区时的应急响应

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我县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基本处置措施

4.4.l 县政府处置措施

(1)成立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我县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台州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由省政府决定;对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停工、停课、停业以及停止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动员各乡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县卫生健康局处置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发生、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全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5)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4.4.3 医疗机构处置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对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4.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置措施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条件具备时,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对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4.5 县卫生监督所处置措施

(1)在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健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相关机构统一发布有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省卫健委同意,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实施信息发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的程序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或经授权由县应急指挥部实施信息发布。

4.6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台州市卫健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台州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台州市政府或台州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台州市卫健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台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

5.2 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督促指导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基础网络保障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建设,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健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队伍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6.3 物资保障

卫健、经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中的作用。

7.2 培训

卫健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3 演练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l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多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仙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仙政办发﹝2016﹞80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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