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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瓶装燃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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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瓶装燃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一、瓶装燃气企业工作职责 1、瓶装燃气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瓶装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包括储配站、供应站、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台州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见附件1); 3、瓶装燃气企业与燃气服务人员(包括储配站、供应站、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各岗位年度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瓶装燃气企业与瓶装燃气供应站签订《台州市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见附件2)和《台州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管理协议》(见附件3); 4、瓶装燃气企业与所属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台州市瓶装燃气送气服务承揽合同(送气服务人员)》(见附件4)。已成立燃气配送中心的,由配送中心与所属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台州市瓶装燃气送气服务承揽合同(送气服务人员)》,送气服务人员出现违规情况,瓶装燃气企业或配送中心相关联的燃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5、瓶装燃气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出售实瓶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出售前必须进行检查; 6 、要求瓶装燃气企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上墙,应设置安全管理监督员,不定期对瓶装燃气供应站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其落实整改,同时将检查结果向瓶装燃气企业负责人汇报; 7、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每年自行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进村、进社区、进企业宣传活动,重点在人流密集场所、社区等设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和义务讲解,宣传情况及时上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 8、瓶装燃气企业督促送气服务人员对居民用户入户回访每年不少于1次,对工商业用户入户回访不少于2次。瓶装燃气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入户回访管理细则,监督送气服务人员完成《台州市居民用户使用瓶装燃气入户回访表》、《台州市工商业用户使用瓶装燃气入户回访表》的填写(附件5、6)(一式两联)及现场拍摄照片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回访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告知用户整改; 9、送气服务人员入户回访比例不低于5%,各瓶装燃气企业(储配站或配送公司)必须设立、公示服务及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反馈,需有投诉记录,并限期回复处理(具体回复时间参阅《台州市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 10、瓶装燃气企业必须落实钢瓶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托钢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从回收、检测、充装、配送等环节全面实行“锁称充装”(充装环节信息核对,未扫码、信息录入不全、超期、报废的钢瓶均无法充装),追溯钢瓶整个使用周期形成闭环。做好钢瓶二维码信息扫码工作,用户通过手机“扫一扫”可清楚了解钢瓶的充装信息、配送信息; 11、瓶装燃气企业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与餐饮业、学校、医院、企业等工商业用户签订供气安全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职责; 12、瓶装燃气企业应参加市燃气协会组织的企业管理人员、配送站负责人、安全员及送气服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并制定年度计划,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各工种相关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情况及时上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 13、瓶装燃气企业应根据《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要求,监控视频保持90天录像记录,所有录像保存形式应明确为24小时全时段记录而不得采用事件记录形式;一、二道门安保工作要按照反恐工作要求,安保人员执行AB岗轮岗制度,送气工一律不得进入充装区内,必须在二道门外瓶库、供应站提取实瓶; 14、瓶装燃气企业对送气人员的薪酬以月薪加提成的绩效考核方式进行结算;从用户端收取的购气款项,应全额交付至送气人员所属的管理企业; 15、瓶装燃气企业应制定各项应急演练预案,组织人员(包括供应站、送气服务人员)开展消防、反恐、事故等应急演练,演练前一天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汇报,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和签到册及时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年度应急演练目标要求:消防应急演练2次、防台防汛应急演练1次、防雨雪冰冻应急演练1次、反恐安保应急演练2次; 16、瓶装燃气企业应按无泄漏场站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安检及处理流程和预案,并做好相关台账。 二、瓶装燃气企业扣分制度 燃气主管单位及相关管理单位负责对瓶装燃气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实行全年12分制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一年扣分情况给对燃气企业进行评级,第二年重新开始计分评级。 (一)瓶装燃气企业评分主要由以下检查组成: 1、由台州市城管局及各县(市、区)局组织的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根据相关《安全检查标准》抽样组合而成); 2、由台州市燃气主管单位或相关燃气管理单位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相关《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扣分,如《安全检查标准》中无此项内容,按照每项0.5分扣除; 3、由省级燃气主管单位或相关燃气管理单位组织的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相关《安全检查标准》翻倍进行扣分,如《安全检查标准》中无此项内容,按照每项1分扣除; 4、发现瓶装燃气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予以关停整顿。 (二)瓶装燃气企业处罚措施: 1、瓶装燃气企业扣分达到7分的由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2、瓶装燃气企业扣分达到9分的由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通报并约谈瓶装燃气企业负责人; 3、瓶装燃气企业扣分达到12分的由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对该企业采取停业整顿处理; 瓶装燃气企业在同一换证周期内,出现两次停业整顿且整改不到位的,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瓶装燃气企业年终评级: 1、年扣分≤3分为优秀; 2、年扣分≤6分的为良好; 3、年扣分≤10分的为合格; 4、年扣分>10分的为问题企业。 对于问题企业,燃气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瓶装燃气企业在一个换证周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问题企业,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吊销其瓶装燃气特许经营证。 三、扣分标准(内容) (一)企业管理方面: 1、每次扣0.1分的情况: (1)未按时参加相关部门及企业组织的培训、会议; (2)保安室未配备防爆毯、钢叉、盾牌、防刺背心、对讲机、辣椒水、警音哨等反恐防暴物品(缺一项按照0.1分扣); (3)站出入口和外墙企业标识、禁火安全警示标志模糊不清; (4)站区整体环境差,工具乱堆放,车辆停放不整齐; (5)企业每年上街宣传少于2次,无相关记录及照片; (6)入户回访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率低于5%; (7)未落实来客实名登记; (8)车辆未登记随意出入; (9)灭火器过期,无定期检查记录; (10)无巡查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11)作业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证上岗。 2、每次扣0.2分的情况: (1)一道门前未设防冲撞设施(如阻车钉、阻车障),未设置防护门(铁门铁锁),消防车道堵塞; (2)未设置周界报警系统、告警器系统、紧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备用电源; (3)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录像保存时间少于90天,周界报警信息储存少于30天; (4)防雷、防静电检测超期或未检测; (5)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上墙; (6)充装台、罐区等爆炸危险区域未设置防爆设施(发现一处按照0.2分扣); (7)每年完成消防应急演练少于2次(每少1次按照0.2分扣),无相关台账、照片及应急预案; (8)每年完成防台防汛应急演练少于1次,无相关台账、照片及应急预案; (9)每年完成防雨雪冰冻应急演练少于1次,无相关台账、照片及应急预案; (10)每年完成反恐安保应急演练少于2次(每少1次按照0.2分扣),无相关台账、照片及应急预案; (11)工艺管线色标有误(液化气气相管—淡黄色,液化气液相管—室内中灰色,液化气液相管—室外中白色,残液管道排污管—黑色,压缩空气管道—天酞蓝色,氮气管道—淡棕色,安全放散管—紫色,消防水管—大红色); (12)压力容器、压力表、安全阀未在规定时间内校验(发现一只按照0.2分扣); (13)燃气报警器使用超过3年,检验时间超过半年(发现1只按照0.2分扣); (14)站内技术操作人员证书过期。 3、每次扣0.5分的情况: (1)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保人员; (2)未设置围墙或钢栅栏不符合规范要求; (3)进入生产区的车辆未安装阻火器; (4)钢瓶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5)钢瓶灌装后未进行检漏、塑封、粘贴安全警示标志的; (6)现场扫描设备、软件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 (7)现场条码安装登记台账不齐(档案抄写情况); (8)现场抽查钢瓶二维码登记信息与实际钢瓶信息存在误差; (9)企业接收非本区域内的二维码钢瓶; (10)充装记录不完整,弄虚作假; (11)企业未对钢瓶进行检查,钢瓶存在严重锈蚀; (12)未做到从空瓶回收到满瓶交于用户,每个环节都扫码; (13)所属企业送气服务人员考核分12分被扣完的(扣完12分的送气服务人员,每位按照0.5分来扣); (14)关联配送中心送气服务人员考核分12分被扣完(扣完12分的送气服务人员,每位按照0.5分来扣)。 3、每次扣1分的情况: (1)辅助区和生产区未分区设置; (2)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应急照明、发电机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安全设施不能正常工作; (3)罐区喷淋装置未能正常开启; (4)生产区内工艺管线及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情况; (5)未完成每年规定的回访次数。 5、每次扣2分的情况: (1)未对企业自有产权钢瓶进行保险; (2)存在充装报废及超期等不合格液化气瓶的; (3)充装非自有产权瓶; (4)气质检测不达标; (5)瓶身未安装二维码,销售无码瓶; (6)所属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被扣完12分。 6、每次扣4分的情况: (1)燃气经营企业被媒体曝光,情况属实; (2)钢瓶信息化建设未到位; (3)无场站泄漏检查台账,无紧急处理方案(每少1项,按照2分扣)。 7、每次扣12分的情况: 跨区域经营,被查实的。 (二)相关规范方面(内容): 1、以下项目不到位,每次扣0.2分的情况: (1)站内辅助区与生产区分别设置门禁系统等或相应的进入权限; (2)生产区入口处安装有人体静电消除装置,进站人员能按规定触摸释放人体静电; (3)对工艺装置定时巡检,有巡检记录; (4)储罐组四周设置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高度为1.0m。防液堤防液堤完好无孔洞,堤内无积水和杂物,管道穿堤孔洞有套管且空隙填实; (5)罐区所有设备均应防爆,标有“Ex”标志。电线(缆)与接线盒处无破损和孔隙; (6)储罐接地线完好连接; (7)储罐钢筋混凝土基础无裂缝、剥蚀、崩塌现象; (8)排水管道设有控制阀和水封井,水封井内水位正常,无淤泥於塞现象; (9)消防水管、水枪、接合器和扳手等器材齐全完好,消防栓冬季有保温措施,消防栓能正常开启,出水正常,能覆盖站区内主要危险区域,消防设施需经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10)每台烃泵进、出口管上有压力表,压力表完好,压力正常,在最高工作压力处有红线标记,工作压力不超过红线标记; (11)管道安全阀上有检验标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铅封完好,安全阀与管道间的阀门全开; (12)烃泵传动皮带外侧有防护罩,防护罩接地; (13)穿墙管有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用柔性材料填实,墙壁无震动裂痕; (14)储罐区安全阀排气口和储罐排气口有放散管,放散管管口高出操作平台2m,且高出地面5m(地下式储罐高出地面2.5m); (15)压缩机房安全阀排气口有放散管,放散管伸出房顶至少2m; (16)压缩机传动皮带外侧有防护罩,防护罩接地; (17)压缩机房每50m2至少配备8kg手提灭火器2具。灭火器完好有效,有定期检查记录; (18)操作人员能履行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职责,充装后有检漏措施; (19)消防水池水位符合设计要求,水质良好,无腐蚀物和油污,使用天然水源时,有防漂浮物或悬浮物防吸入的措施; (20)泵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无杂物和易燃物品堆放; (21)配电室高出本层地面或有防水措施,门向外开启,门窗关闭密合,孔洞有防小动物进入的网罩,配电柜上有当心触电的警示标志,至少配备两具灭火器,电缆沟盖板完好,有绝缘垫,有应急照明,室内无其他可燃杂物堆放; (22)发电机能立即启动,运行良好。机房通风良好,室内无其他可燃杂物堆放,至少配备两具4kg灭火器,排烟管未朝向生产区。 2、以下项目不到位,每次扣0.5分的情况: (1)生产区及出入门口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铁丝网不小于0.5m,围墙基础需深入地面以下不少于0.5m,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2)生产区内不应种植油性植物,其他植物不应密集种植,秋冬季节干枯易燃的植物应被清除,围堰内无绿化,消防车道与储罐和建筑物之间无高大乔木; (3)生产区除本站相关工作人员外,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进出,外来人员确需进入的,应有门卫登记,进入生产区的人员着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非防爆型电子设备和火种; (4)储罐根部法兰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法兰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少于5个螺栓的法兰两侧有金属跨接; (5)配备8kg手提灭火器,数量不少于储罐台数的2倍,分不同方位摆放,且置于防液堤外,另根据场所危险程度酌情配备35kg推车式灭火器。灭火器完好有效,有定期检查记录; (6)泵房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封闭式建筑沿地面开有通风孔,通风良好; (7)压缩机房、泵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不应内开,无其他可燃杂物,与毗连建筑之间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 (8)地面有清晰的槽车停车位标线,槽车在指定位置停放,无槽车库的场站内无槽车长时间停放; (9)槽车卸载有静电接地线,无锈蚀,装卸时与槽车有效连接,防雷、防静电设施需经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10)与槽车连接软管完好无损,无裂纹,无泄漏现象,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小于PN6.4; (11)充装秤运行平稳,软管完好无损,无裂,无泄漏现象,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灌装区力不小于PN6.4。 3、以下项目不到位,每次扣1分的情况: (1)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储罐区的地下排水管沟除外,但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措施; (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能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值班室,指示报警设备正常工作,有对应的检(探)测器位置标签或分布示意图; (3)储罐的设置不应少于2台,罐体表面完好,无明显锈蚀,储罐需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槽车连接软管(或鹤管)与快装接头之间有阀门未使用时接头有封头盖保护。 4、以下项目不到位,每次扣2分的情况: (1)场站至少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1000m³时,生产区应至少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m; (2)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³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回车场,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m。 5、以下项目不到位,每次扣4分的情况: 站内间距符合原设计要求,改建新建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第5.2.8条及5.2.10条的规定。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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