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268w/2023-1207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关于公开征求《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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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设“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实,有力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县公安局起草了《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再次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6日前以电话或等方式反馈至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联系人:曹九妹,电话:15990692862 地 址:仙居县环城南路900号仙居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附件:《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仙居县公安局 2023年6月26日
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实,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县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已申领电子版《浙江省居住证》),在本县工作、居住的流动人口,可由本人提出积分申请。属半年内新进企业(包括企业整体搬迁)员工、高层次人才绿卡持有者、企业引进人才(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或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以上的),且已在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均可直接申请。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参加社会保险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自主申报四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非法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等三项内容。具体按《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计分。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将流动人口享受的待遇与所得积分挂钩。积分排名时,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办理居住证时间相同的,根据提出申请积分制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夫妻双方只取一方的积分。 第五条 流动人口依照积分制管理办法,享有在仙居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租),享有未成年人子女入读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口迁入仙居县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县公安局具体负责牵头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的咨询、解释和申请,原则上设在乡镇各派出所窗口的办证窗口,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积分项进行真实性核查,具体职责如下: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 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党代表、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 县委政法委:负责对流动人口的综治“一票否决”事项的核查; 县委统战部:负责对加入民主党派组织的核查;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对退伍、转业军人身份的核查; 县教育局:负责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的核查(技工院校毕业除外);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明专利等证书、合同的核查; 县公安局:负责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见义勇为”称号、治安荣誉证书等的核查; 县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缴纳税收情况的核查;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工院校毕业生学历等同认定的核查;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核查;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申请人在本县房屋产权状况的核查; 县卫健局: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献血等情况核查; 县慈善总会:负责对捐款的核查; 县民政局、县文明办:负责认定各自下属慈善组织的捐款核查; 县红十字会:负责对捐款、捐献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干细胞采样等情况核查; 县经信局:产业工人留仙居过年信息的核查; 乡镇(街道):负责对参加乡镇(街道)组织及活动等方面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投资额证明,由证明出具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志愿服务证明,由活动组织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条 县教育局、县建设局根据本细则提供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资源、配租,为流动人口积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办理居住证所属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发放《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至积分受理窗口。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已申领的电子版《浙江省居住证》); 2.本县居住证明(自购房的,出具房产证;租住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职工集体宿舍的,出具单位证明); 3.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的劳动证明,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二)选择材料。 1.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以学历证书为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以学历证书和学信网电子档案为准;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的,提供代表(委员)证; 3.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 4.参加社保的,提供社保部门证明; 5.有科技立项、成果获奖、专利授权的,提供相关的文件、合同、证明、证书等; 6.参加本地组织活动的,提供该组织出具的证明; 7.义务献血、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提供献血、捐献证书或采样证明; 8.参加本县义工、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相关机构的义工、志愿者平台注册和参与服务证明; 9.慈善捐款的,提供本县慈善组织捐款证明; 12.退伍、转业军人的,提供退伍证或军官转业证书; 13.表彰奖励的,提供荣誉证书; 14.个人投资的,提供相关证明(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资产审计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 15.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 16.申请人根据《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将个人相关信息及时存入流动人口积分申请档案。同时,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后,交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初审,对受理资料真实情况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对需要核查的材料,按照涉及部门或机构分类整理,报送至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由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统一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递交的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相关资料和核查结果交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如遇流动人口申请积分高峰期,各有关部门可通过联合办公形式进行集中核查、评分。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在收到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七条 积分材料审核完成后,在仙居公安官方公众号公示申请人积分值,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积分值有异议的,应在积分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经审核确有变更的,重新确定积分值。 第十九条 积分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出具纸质或电子积分卡,申请人也可在“浙里新市民”平台上查阅。 第二十条 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积分值。 第二十一条 积分卡有效期一年,超过期限申请待遇的,需要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复核。积分复核时,之前已提交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交。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对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统一移交相关单位核查有无变动事项,重新确定积分值。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参与积分制管理后,如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持受理回执或积分卡,至当前所在地的积分受理处办理手续。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处之间要做好积分有关材料移交工作。(已申请积分入学的在受理期间的不予更改)。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积分配租管理根据流动人口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符合享受仙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人口,积分排名在申报时的上一年位于前三名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已在现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2.申请人年收入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仙居县统计局公布的仙居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在本县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4.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需向所在地积分受理处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本人积分卡; 2.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已申领的电子版《浙江省居住证》); 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积分不能累加,只取申请人一人积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管理等详见《仙居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为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仅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 第二十九条 县教育局根据我县教育资源实际情况,提供本年度各乡镇(街道)公办学校可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学位数,并经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县教育局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子女有入学需要的,应在入学当年5月30日前向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积分受理处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在同年6月30日前将全县参与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提交给县教育局。 第三十一条 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在6月30日前将全县参与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提交给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全县积分排名情况。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采用居住地乡镇(街道)接纳为主、全县统筹的办法,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先后安排入学。 第三十三条 网上报名:所有积分入学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以县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登录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第一批次:网上报名的积分入学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以县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到本乡镇(街道)中心小学、中学报名,中心小学、中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学校和学位数,依据积分高低确定可入学名单并落实到相应的学校,申请人凭积分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二批次:8月10日前,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各乡镇(街道)中小学根据空余学位数和镇域范围内申请对象的积分高低,继续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第三批次:8月15日前,尚未入学的积分对象,凭积分卡自愿选择相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并办理入学手续,报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口向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的,要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减分、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积分值公示及入学、配租管理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提供依据证明向县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反映。县公安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转交相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已取得入学、配租资格的,取消其资格,申请人应偿还所获待遇的全部利益。该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核查评分。 第三十九条 流动人口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由该服务中心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再提请县政府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它涉及流动人口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县实际,应用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符合本县人才引进政策的,入学、配租不受本规定条件限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仙政办发〔 2014〕133号)《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关于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仙政办发〔 2014 〕132 号)同时废止。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2.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即基本分、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情形,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基础分、个人素质、社会保险、房产情况四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奖励荣誉、社会贡献和投资纳税等内容,减分指标包括未按规定办理居住证件、行政处罚等内容。 流动人口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础分+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具体如下: 一、基本分(200分) (一)基础分(70分)=居住年限(25分)+年龄(5分)+特殊身份(40分)。 1.居住年限(25分) 得分标准:连续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时间满1年为3分,最高分限25分;有间断的每满一年加1分,间断三个月内视为连续。 2.年龄得分(5分) 得分标准: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人员(含本数)为5分。 3.特殊身份(40分) 得分标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加5分。当选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10分;市级的加20分;省级的加30分;国家级的加40分。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个人素质(100分)=学历水平(50分)+技能水平(50分)。 1.学历水平(50分)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口拥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初中5分,高中(中技、中专)为10分;大专为20分;本科为30分;硕士研究生40分;博士研究生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 技能水平(50分) 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级(初级工)为5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15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30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及以上为50分;按最高技能水平计算,不累加计分。 (三)社会保险(20分) 得分标准:在仙居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个险种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1分,累计计算得分,最高分限20分。 (四)房产情况(10分) 得分标准: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仙居县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为10分。 二、加分项目 (一)科技创新。 得分要求: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成果的研发单位所在地为天台,专利权利人的地址为仙居。 1.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863”计划、重大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给予加20分;列入省级重大专项、国内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给予加10分;列入台州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给予加5分。 2.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加20分、5分、3分,获国外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另加10分。 3.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分别给予加20分、10分、5分;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加20分、10分。 以上涉及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授权、科研成果的加分项目,如果是第一责任人或领衔人的,计分翻一倍。 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此项累计限80分。 (二)奖励荣誉。 得分要求:近3年内在仙居工作、学习、生活期间 1.获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每次加5分,最高限20分。 2.获得县委、县政府或台州市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最高限3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最高限60分。 4.见义勇为:获得省级或以上部门表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分别加40分、35分、30分、25分,最高限80分;获得台州市级部门表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分别加30分、25分、20分、15分,最高限60分;获得本县部门表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最高限40分。 同一年度表彰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一次,此项累计限80分。 (三)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3年) 1.在我县个人捐赠每满1万元加2分,最高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2.在仙居县无偿献血200CC,每次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无偿献血共计1000CC及以上者均加10分);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加50分,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2分。 3.参加仙居县新居民联谊会做志愿,按照仙居县新居民联谊会星级认证制度,“一星志愿者”加5分,每增加一星加5分,最高限加25分。 4.担任乡镇(街道)流动人口协管员一年以上的,加5分;成为“仙居县新居民联谊会”、“流动党员临时党支部”等流动人口基层组织成员并正常参加活动的,加3分;在流动人口基层组织担任管理职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加10分。同时加入多个组织或多处任职的,按一处一职最高分计算。 (四)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以下三种情形,取其中最高得分项计分,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所占股份权份额分割计算,最高限加80分。 1.个人在我县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依据)10万元起计分,每满10万元加1分; 2.个人在我县纳税(含个人机构得税、从事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1万元加2分; 3.每年提供就业岗位,每满10个岗位积5分。 三、减分项目 减分标准: 1. 未按规定办理居住证件,被发放催办通知的,每次扣5分;受到处罚的,每次扣10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50分; 3.近5年内,受过3年以下刑事处罚,刑满释放不满5年的,扣100分。 四、“一票否决”情形 1.本人或配偶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2.近5年内,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申请积分期间,被立案侦查的,中止其积分;
仙居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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