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4284/2022-1241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 |
仙居县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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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高山远山、生态保护区内的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县城搬迁集聚。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补助异地搬迁的范围为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自然村整村搬迁农户。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 乡镇(街道)是辖区内实施异地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异地搬 迁资金使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异地搬迁方案,明确搬迁对 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并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异地搬迁方案须坚持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搬迁方式分自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同等条件下对此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二)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三)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由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四)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五)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七)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八)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 (九)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市县两级不得以任何形式逐级向下分解搬迁人数指标,不得将搬迁人数列入相关考核。 (十)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八条 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第九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第十条 在建设统规统建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买或实施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廉租房(免租房)产权性质为国有;入住廉租房(免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异地搬迁项目申报,在每年7月底前将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申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民异地搬迁方案及各乡镇(街道)申报情况,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实施的搬迁人数计划报省乡村振兴局。同时在次年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异地搬迁计划,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及时启动当年异地搬迁实施计划,按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开展搬迁工作,并逐村逐户落实搬迁政策宣传。对列入年度异地搬迁计划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按户建立电子档案,同时乡镇(街道)要与搬迁农户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做好搬迁工作。搬迁完成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实际完成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一)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为准;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三)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四)租住廉租房的,以履行异地搬迁协议并入住廉租房为准。 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对完成异地搬迁项目的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每人30000元标准补助,对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每人15000元标准补助。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同时将当年度完成搬迁农户数、资金使用情况和结算资金书面申请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异地搬迁安置地块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优先保证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给省自然资源厅异地搬迁年度计划,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专项指标。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异地搬迁完成后,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须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工作,原则上一年内完成宅基地复垦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历年搬迁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由各乡镇(街道)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提出变更计划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后报省乡村振兴局。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利用职业技术院校、农广校、党校等教育网点,加强搬迁农户后续教育培训服务,多形式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提升搬迁农户产业发展能力、经济组织创办能力和市场经营素质。每年培训当年新搬迁有劳动能力农户要达到100%,对历年搬迁农户要制定轮训计划,不断提升创业就业技能。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异地搬迁项目应按要求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负责项目计划落实推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异地搬迁任务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绩效因素。 第十九条 对异地搬迁安置区块未能专项安置搬迁农户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步路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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