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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603609X2/2023-1063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3-05-15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组配分类 政务信息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以案普法(23)| 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100000元!

发布日期:2023-05-15 访问次数: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以案普法、警钟长鸣,我们将陆续推出《以案普法》栏目,供大家学习,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引以为戒。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1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至仙居县下各镇某工艺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木制工艺品的生产加工,包括白胚制作和喷漆作业。检查发现该企业将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密度板边角料、木屑粉、废弃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直接倾倒在企业旁的空地上,且该处空地无防尘、防渗等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以及《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裁量因子进行计算,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产废单位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废单位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应当及时寻找有资质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切勿为图一时便利,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后续罚款十万起。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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