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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603609X2/2023-105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3-03-30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组配分类 政务信息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以案普法(21) | 未按规定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十万起罚!

发布日期:2023-03-30 访问次数: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以案普法、警钟长鸣,我们将陆续推出《以案普法》栏目,供大家学习,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引以为戒。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1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对仙居县官路镇某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倾倒有大量污泥,经了解,该污泥来源为仙居县某矿业企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方是台州某运输有限公司。调查发现,仙居县某矿业企业于2022年8月委托台州某运输有限公司负责运输、利用、处置本单位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沉淀污泥。在2022年12月16日至19日期间,受委托人台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将污泥倾倒在仙居县官路镇某施工工地上,共计280吨左右。经对该矿业企业的委托合同以及负责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矿业企业在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本单位污泥时,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未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处理情况

该矿业企业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污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3.05万元。对受委托人台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倾倒污泥的行为,另案查处。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十一)…;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这也就意味着,产废单位不仅要负责固体废物在厂内的管理,也要监督出厂处置情况,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各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需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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