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仙居县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灭火工作规定,全县森林防火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5月10日,现在全县仍处于森林防火期。然而,眼下正值春耕备播时节,烧荒、烧秸秆等野外用火行为不断增多,多地发生森林火灾,生态资源损失惨重,森林防火形势严峻。 为有效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仙居县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并利用线上高空瞭望系统实时捕捉可疑行迹,有力打击各类可能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截至目前,仙居县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处罚多起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一起看 案例一:2月28日,横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清风村后里山林有大量烟雾,疑似存在烧灰行为。经现场核查,系清风村村民戴某某在林地烧灰,现场产生很大烟雾并伴有明火,执法人员立即将火扑灭。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横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戴某处以罚款。 案例二:1月29日,下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高空瞭望平台发现下各镇后田坑有烟雾。执法人员赴现场后发现下各镇村村民王某在后田坑自家的杨梅山焚烧秸秆,现场产生大量烟雾,污染周边环境的同时还极易引发山火,执法人员立即阻止其继续焚烧。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王某处以罚款。 “我们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始终保持“见烟就查,见火就罚”的高压态势,森林防火非小事,在自家果园动火也坚决禁止随意焚烧。森林防火期内一旦发现任何野外违规用火,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仙居县横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方凯立表示。 相关法律解释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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