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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面对面】出手打人却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02-15 10:57 访问次数:

案 情 简 介

2022年3月7日,梁婆婆情绪激动地走进黄岩区行政复议局,声称要向黄岩公安分局讨要一个说法。据梁婆婆描述,其与邻居陈婆婆因建房问题存在矛盾,在一次争执过程中,陈婆婆动手打梁婆婆致其受伤住院,但黄岩公安分局却无视事实,作出了对陈婆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让她无法接受。

公安机关果真对打人者不予处罚?这起事件的真实经过究竟如何?带着这些疑惑,工作人员受理了案件。

经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事情的始末逐渐明朗:梁婆婆和陈婆婆是邻居,因建房问题一直存在矛盾。案发当天两人再次因建房一事发生口角,陈婆婆先打了梁婆婆一拳,后两人扭打在一起,互相抓住衣服、头发不放。梁婆婆的儿子立马向派出所报案,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梁婆婆和陈婆婆均未达轻微伤标准,公安机关经过综合考虑,认为案件有以下几点特征:双方当事人均已年满六十周岁、起因是邻里纠纷、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对梁婆婆和陈婆婆都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梁婆婆和陈婆婆均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考虑到梁婆婆与陈婆婆都是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两人的殴打行为及造成的伤害后果均十分轻微,且两人系因邻里之间的建房矛盾引发打架,该矛盾成因复杂,宜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予以化解,不宜进一步激化,警方对双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最终黄岩区行政复议局决定维持黄岩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有感

行政处罚应当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的角度,合理地适用法律和行使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应当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和相关情节,而非简单地套用法条。行政处罚作为具有惩罚性、强制性的措施,在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中,需要谨慎适用,尽量考虑通过调解、教育等方式来取得实质性化解的效果。


撰稿丨台州市行政复议局 黄岩区行政复议局 喻泓湛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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