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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3-127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3-12-20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XJD01-2023-0017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仙政办发〔2023〕47号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居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0 10:11:10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仙居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18

(此件公开发布)


仙居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县、质量强县、品牌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仙居县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包括“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仙居县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创新奖”)、“仙居县知识产权奖”(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奖

“质量管理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知识产权奖包括专利奖商标奖 专利奖授予拥有经依法授权的专利权,在推动专利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要求专利的权利稳定有效、文本质量高,创新性强、实施效益显著,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商标奖授予拥有合法注册商标权、在推动商标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要求商标新颖独特、显著性突出,竞争力强,美誉度高,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第三条  仙居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按照“质量管理奖”“知识产权奖”“标准创新奖”顺序评审,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为强化仙居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创建,设立仙居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包括“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仙居县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仙居县知识产权奖提名奖”),每次表彰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1个。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创新奖”依据《仙居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知识产权奖依据《仙居县知识产权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仙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县质量强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标准创新时为县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评“知识产权奖”时为县知识产权强县领导小组,下同)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共13人组成,其中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4人为常任评审委员,并在县质量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中随机抽取4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分别随机抽取1人,在专家学者中随机邀请3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县评委会主任,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评委会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仙居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仙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仙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二)组织开展仙居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负责向县评委会报告仙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仙居县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县评委会审议;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开展标准创新,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称号;

(五)承担县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评审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仙居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营的组织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3.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等情况,未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工业企业的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B级以上(含B级);对规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二)“质量管理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2.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三)“标准创新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

2.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实施1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主导制(修)订实施1年以上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已自我声明公开。

4.为主或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

(四)“知识产权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授予拥有依法授权的专利权、在推动专利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组织。专利的权利稳定有效、文本质量高,创新性强、实施效益显著,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2.授予拥有合法注册商标权、在推动商标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商标新颖独特、显著性突出,竞争力强,美誉度高,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第九条  积极鼓励知识产权与企业质量发展、标准创新相融合。对当年度新增参与国家标准1件以上(含1件)、PCT国际专利申请2件以上(含2件)、马德里商标注册1件以上(含1件)并通过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综合评价环节予以加分(针对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仙居县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仙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等九个环节。

第十一条  发布通告。由县评审办发出仙居县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并通过网络或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填写《仙居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县评审办。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入围资料评审的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单位确认。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县评审办对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作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综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仙居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县评委会听取候选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听取县评审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表决确定初选授奖单位名单。对入围表决环节但未授予仙居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授予仙居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县评审办对初选授奖名单进行为期 7 天的网络或媒体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仙居县标准创新贡献奖”“仙居县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仙居县知识产权奖”“仙居县知识产权奖提名奖”的单位由县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仙居县标准创新贡献奖”“仙居县知识产权奖”的单位每家奖励20万元。获 “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仙居县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 “仙居县知识产权奖提名奖”的单位每家奖励5万元。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由县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积极参与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创新等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使用仙居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若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仙居县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年,奖项有效期满的组织应主动提出复评申请,县评审办根据获奖组织的复评申请,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资料评审达到复评要求的组织即视作复评通过。期满后经复评合格并由县政府发文确认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县政府质量奖称号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仙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仙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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