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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1964/2023-127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2-19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19 访问次数:

仙发改价格〔2023〕8号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托育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保教费最高标准:

省一级:城区幼儿园600元/月,乡镇幼儿园500元/月;

省二级:城区幼儿园500元/月,乡镇幼儿园400元/月;

省三级:城区幼儿园400元/月,乡镇幼儿园300元/月。

未评级幼儿园及分园300元/月。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不提供中餐、午休保育服务的,其保教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二、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单独核算,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实行预收的,学期结束应结清退还多收部分。

三、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

五、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一定的预收费用,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

六、公办幼儿园举办的托班,照护服务费基准价参照本园保教费标准执行,允许上下浮动30%,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发改局、教育局备案;经卫健部门批准的独立举办的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参照教育部门举办的同等托班收费标准执行。

七、上述收费标准从2023年秋季新生入学后调整,并实行“老生老办法 ,新生新办法”。

请有关幼儿园、托育机构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    仙居县财政局     仙居县教育局

2023年9月4日


信息来源: 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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