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县政务公开中心、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部门(也称被评议单位)等具有政务公开职责的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符合规定、便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定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议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进行整改。 (五)将有关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社会评议结果应向全县公开发布。 第八条 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尤其是社会评议结果为差的单位,县政务公开事务中心要及时制作监督通知书,要求被评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