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授权采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8日,本机关接到当事人朱某某于2021年9月在仙居县某乡某地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金豆相关线索后,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朱某某未取得授权采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调查处理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朱某某于2020年12月开始挖金豆,至2021年9月之前在仙居县某乡共挖过5次,累计挖到15株金豆。2021年9月底,又去某乡某地挖了1次,采挖到1株植株较大的金豆。截止到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共挖取金豆16株。2021年11月6日,当事人朱某某将8株金豆(其中包括2021年9月后挖到的1株金豆)卖给杨某某,销售额6000元,家里现种植8株金豆(均为2021年9月前采挖)。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金豆属于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当事人朱某某未取得授权采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朱某某系初次违法且已主动上缴所挖金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朱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金豆于2021年9月7日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国家二级野生植物,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朱某某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调整后还非法采挖了1株金豆,并将6株金豆出售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但其系初次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金豆刚刚被纳入重点植物保护名录,人民群众对此的认知还不够,本机关对其处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也是以此为契机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我国重点保护动植物的政策规定,营造共同保护珍稀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的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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