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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0733/2023-1269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机构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1-29 访问次数:

仙居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公示

文广旅体示(20235

兹有仙居县千亦网吧(个人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该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2023年1129日起到2023年1213日止。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仙居县千亦网吧(个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周峰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场所

拟经营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下郭社区泰和中路1号吾悦广场2层2001-1,2001-2

场所面积

297.16平方米

拟上网计算机台数

68台

二、公示形式和范围

1、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开栏;

2、仙居县千亦网吧(个人独资)场所门口;

3、仙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jxj.gov.cn/col/col1562550/)。

三、相关法规、规定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对举报或反馈意见的要求

如发现上述审核事项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或有其他不实之处的,请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一)以单位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要加盖公章;

(二)以个人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反映问题要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

(四)对无实质内容的匿名举报信和电话一般不做调查;对虽未署名,但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有据可查的,要进行核实;

(五)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地址:仙居县省耕西路77号5楼  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科528办公室 联系电话:89328821      

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1129



信息来源: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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