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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下各至官路公路工程(职教中心至官路段)答疑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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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下各至官路公路工程(职教中心至官路段) 补遗书第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仙居县下各至官路公路工程(职教中心至官路段)》(备案登记号:仙工招字[2023]108号),作如下修改、补充与澄清: 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修改为465206431元,增加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技术规范 (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相关内容。后缀名为“.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文件重新上传,详见本公告-附件。图纸重新上传,下载网址为:http://183.131.114.192/FileDown/A3310241130001037001.rar。 2、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1款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5 人。”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招标人代表确定方式:按 1:2 比例规定随机抽取。” 3、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5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增加一项:“4、担任过一个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须包含隧道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4、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6
修改为:
5、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定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修改为:
6、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1款“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修改为“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生产费)至第 800 章的合计金额。” 7、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4款“20.4 第三者责任险”删除。 8、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0.4.2款“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按5‰计。”修改为“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按 / 计。”招标文件中第三者责任险多处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 9、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第4.1.10项(1)目“本项目因土地资源紧张不考虑自建砼拌和站和碎石加工厂。”修改为“本项目因土地资源紧张不考虑水泥自建砼拌和站。” 10、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第4.1.10项 增加四项:“(24)拆除的交通安全设施归发包人所有,由承包人运送至发包人指定地点,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25)本工程的高边坡和隧道监控测量须在发包人见证下招标,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26)除隧道外,本工程其它石方开挖不允许爆破。(27)土石方优先考虑本工程使用(除商品砼、砂外),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外购,若有多余土石方归发包人所有,由承包人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考虑。(28)泥浆、废弃土方的处置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11、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3款 “(1)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为: / 。”删除。 12、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3.7款“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22] 97 号的有关规定。” 13、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6.7款“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修改为“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接入“浙路品质”系统。” 14、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9.2.5款“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安全生产费)至第700章合计金额的2.0%计取(浙交[2020]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承包人计量按浙交[2021]12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修改为“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2%。” 15、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6.1.2款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仅对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水泥(32.5级散装水泥、42.5级散装水泥)、钢筋(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沥青价格进行调差,其他材料价格不予调差。 上述水泥仅指对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C20片石混凝土挡墙、桥涵工程及隧道工程中路面、初支喷射混凝土、二衬混凝土、仰拱中所用的32.5级水泥、42.5级水泥价格进行调差,其他部位用水泥一律不予调差。 (1)基期价格(均指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平均值):
注:基期价格仅作为调价依据。 (2)当期价格(均指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平均值): 水泥(32.5级散装水泥、42.5级散装水泥)按计量支付月报表上一个月份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台州市仙居县信息价为当期价格。 钢筋(光圆钢筋综合价、带肋钢筋综合价)、钢绞线按计量支付月报表上一个月份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为当期价格。 沥青按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上一个月份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为当期价格。 (3)调差方法: a、数量 水泥按照混凝土计量的数量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附录2基本定额中的混凝土配合比表的用量进行计算。C30及以下混凝土的水泥消耗量按32.5级计算, C30以上混凝土的水泥消耗量按42.5级计算。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的水泥不调差; 沥青按计量规则并通过计量支付部分的数量; 钢筋(光圆钢筋综合价、带肋钢筋综合价)、钢绞线按计量规则并通过计量支付部分的数量。 施工和运输过程中材料的损耗和损失数量不予价格调整。 b、差价:差价=当期价格-基期价格。 c、调整差价 若差价不超过基期价格的±5%(含),则不进行调差,若差价超过基期价格的±5%,则进行调差,调整差价为差价超过±5%部分。 (4)调差周期 施工过程中每月调整一次,以当月计量工程量为准,在下一季首月份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反映,每季汇总支付一次。 (5)调差程序 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审定。 (6)发包人仅对材料价差进行调整,其他费用(包括税金)不再调整。 修改为: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仅对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水泥(32.5级散装水泥、42.5级散装水泥)、钢筋(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型钢(特指隧道钢拱架用工字钢)、无缝钢管(特指超前小导管)、沥青(特指沥青砼)价格进行调差,其他材料价格不予调差。 上述水泥仅指对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C20片石混凝土挡墙、桥涵工程、隧道工程中路面、初支喷射混凝土、二衬混凝土、仰拱中所用的32.5级水泥、42.5级水泥价格进行调差,其他部位用水泥一律不予调差。 (1)基期价格(均指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平均值):
注:基期价格仅作为调价依据。 (2)当期价格(均指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平均值): 水泥(32.5级散装水泥、42.5级散装水泥)按计量支付月报表上一个月份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台州市仙居县信息价为当期价格。 钢筋(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型钢(特指隧道钢拱架用工字钢)、无缝钢管(特指超前小导管)按计量支付月报表上一个月份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为当期价格。 沥青(特指沥青砼)按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上一个月份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为当期价格。 (3)调差方法: a、数量 水泥按照混凝土计量的数量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附录2基本定额中的混凝土配合比表的用量进行计算。C30及以下混凝土的水泥消耗量按32.5级计算, C30以上混凝土的水泥消耗量按42.5级计算。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的水泥不调差; 沥青混凝土中的沥青用量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定额中的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表的用量进行计算; 钢筋(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型钢(特指隧道钢拱架用工字钢)、无缝钢管(特指超前小导管)按计量规则并通过计量支付部分的数量。 施工和运输过程中材料的损耗和损失数量不予价格调整。 b、差价:差价=当期价格-基期价格。 c、调整差价 若差价不超过基期价格的±5%(含),则不进行调差,若差价超过基期价格的±5%,则进行调差,调整差价为差价超过±5%部分。 (4)调差周期 施工过程中每月调整一次,以当月计量工程量为准,在下一季首月份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反映,每季汇总支付一次。 (5)调差程序 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审定。 (6)发包人仅对材料价差进行调整,其他费用(包括税金)不再调整。 (7)交工完成后上报的计量调差按照交工前一个月的信息价计算。 (8)增值税税率按国家规定实时调整。 16、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二 增加一项:“(7)项目建立合同公示制。在合同实施阶段,及时在“阳光监管平台系统”对分包合同等信息进行公示。” 17、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更改为2023年12月08日09时00分。 18、原招标文件中以上内容多处修改,具体以本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为准。 19、本补遗书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组成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希各知照。
招 标 人:仙居县交通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监管部门:仙居县交通工程招投标专业监管室(盖章) 2023年 11月22日 20231122170035230补遗书.pdf2023112217004819912定1122公路施工.doc20231122170138277仙居县下各至官路公路工程(职教中心至官路段)[2.0].zi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