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7405400961/2023-1268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福利政策 | ||
关于征求《仙居县“精康融合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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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民残〔2023〕1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仙居县“精康融合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于 12月 1日前盖章反馈我局(无意见也请盖章反馈),电子版通过浙政钉发送。 联系人:王小伟,电话:18267656277(浙政钉同号) 仙居县民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仙居县“精康融合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民残〔2023〕1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仙居县“精康融合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助力我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工作目标 按照“边试点、边推动"原则,通过开展试点,在机构设立、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管理运营、资金支持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以下简称精康服务)体系。在机构设立、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管理运营、资金支持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全县精康服务制度标准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到2024年8月底前,全县普遍开展精康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5%以上。 到2024年底,设立以仙居县第五人民医院为中心的县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机构,9家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2024年精康融合行动试点机构。2025年,在全县各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精康服务站(点)”。力争到2025年底,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精康服务体系。贯彻落实《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相关要求,根据我县实际,科学统筹规划精康服务体系建设,各乡镇(街道)依托原有残疾人之家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精康服务站(点)。仙居县第五人民医院提供培训指导、服务示范、人才培养等技术支持,指导各乡镇(街道)及社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工作,高质量建成基层服务网络。 (二)摸清服务对象底数。根据民政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精康服务对象为有康复需求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各乡镇(街道)依托家境调查制度,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意向和康复需求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患者的病情、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对病情稳定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形成服务对象底数清单。充分考虑精神障碍患者自身意愿、精神症状、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等情况,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确定试点服务对象,应优先考虑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 (三)规范开展精康服务。贯彻落实民政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围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等康复需求,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多种类型的康复服务项目。积极发挥乡镇(街道)精康服务站(点)作用,为精神障碍患者有针对性地提供日间托养、定时定点集中康复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助力患者融入社会。 (四)完善转介工作机制。在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建成后,完善精康服务机构和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建立基于专业评估和自愿申请的转介登记机制,同步完善精康服务后转介机制。医疗机构对经专业评估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快速转介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申请社区康复其他类型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 (五)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康服务机构的运营和服务供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服务购买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承接运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设施。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11月)。建立“精康融合行动”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进行工作部署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3年12月一2024年8月)。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合作,根据各乡镇(街道)工作基础,选取福应街道、南峰街道、安洲街道、溪港乡、横溪镇、白塔镇、田市镇、下各镇、朱溪镇为我县“精康融合行动”先行单位,开展多元机构参与的精康服务,2024年8月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向全县推行。 2025年,每个乡镇(街道)设立“精康服务站(点)”,构建以仙居县第五人民医院为中心,“精康服务站(点)”为辅的精康服务网络,围绕目标任务,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建立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9月)。组织开展实地评估,认真总结工作成效举措和困难问题,提出工作优化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民政局成立“精康融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政局局长吴建军任组长、县财政局副局长张健、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蔡红卫、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杨卫星、县民政局分管领导杨光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形成部门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共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进精康服务发展。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资金、政策及设施等资源,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二)加强责任落实 县民政局要积极协同,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精康服务制度,推进精康服务与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的融合发展,推动“五社联动”支持精康服务发展,促进精康服务广泛开展。 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有效落实上级资金分配,统筹保障精康服务所需经费。 县卫生健康局要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 县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职能组织实施“精康融合行动”。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协同推进。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康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推动完善社区康复服务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立康复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精康服务。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摸底排查。协同六人看护小组等工作机制及工作人员,配合精康服务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入户走访。持续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建立以精神科医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社区康复协调员、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为重要专业力量的综合服务团队。动员组织具备精康服务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志愿服务队伍,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为精康服务提供人力支持。探索培育民办精康服务机构、从事精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四)加强政策扶持。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门诊免费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等政策。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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