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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自然资源中心所

发布日期: 2023-11-16 15:50 访问次数:

机构负责人:张艳才(安洲所)陈伟(南峰所)徐雄伟(福应所) 朱伟强(经济开发区)陈朝华(下各所)陈文军(白塔所)沈建国(横溪所)
机构地址:各乡镇自然资源中心所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令时,8:00-11:30,14:30-17:30; 冬令时,8:00-11:30,14:00-17:00
联系方式:0576-87773756
机构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配合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及生态修复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呈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协助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自然资源统计、自然资源动态监管、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六)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等有关工作。


(七)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做好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九)开展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农村村民非法建住宅的除外。


(十)做好自然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


(十一)中心所指导和协调各自然资源所的各项工作,各自然资源所服从中心所统筹工作安排。


(十二)完成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配合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及生态修复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呈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协助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自然资源统计、自然资源动态监管、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六)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等有关工作。


(七)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做好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九)开展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农村村民非法建住宅的除外。


(十)做好自然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


(十一)中心所指导和协调各自然资源所的各项工作,各自然资源所服从中心所统筹工作安排。


(十二)完成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配合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及生态修复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呈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协助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自然资源统计、自然资源动态监管、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六)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等有关工作。


(七)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做好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九)开展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农村村民非法建住宅的除外。


(十)做好自然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


(十一)中心所指导和协调各自然资源所的各项工作,各自然资源所服从中心所统筹工作安排。


(十二)完成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配合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及生态修复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呈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协助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自然资源统计、自然资源动态监管、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六)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等有关工作。


(七)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做好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九)开展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农村村民非法建住宅的除外。


(十)做好自然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


(十一)中心所指导和协调各自然资源所的各项工作,各自然资源所服从中心所统筹工作安排。


(十二)完成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配合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及生态修复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呈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协助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自然资源统计、自然资源动态监管、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六)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等有关工作。


(七)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做好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九)开展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农村村民非法建住宅的除外。


(十)做好自然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


(十一)中心所指导和协调各自然资源所的各项工作,各自然资源所服从中心所统筹工作安排。


(十二)完成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配合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及生态修复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呈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协助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自然资源统计、自然资源动态监管、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六)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等有关工作。


(七)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做好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九)开展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农村村民非法建住宅的除外。


(十)做好自然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


(十一)中心所指导和协调各自然资源所的各项工作,各自然资源所服从中心所统筹工作安排。


(十二)完成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配合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及生态修复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呈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协助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自然资源统计、自然资源动态监管、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六)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等有关工作。


(七)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做好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九)开展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农村村民非法建住宅的除外。


(十)做好自然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


(十一)中心所指导和协调各自然资源所的各项工作,各自然资源所服从中心所统筹工作安排。


(十二)完成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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