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稻种植农户、农民专业合作或集体经济组织等均为投保对象。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台风、龙卷风、雪灾、扬花期低温;(二)泥石流、山体滑坡;(三)病虫草鼠害。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种子质量问题;(四)保险水稻收割后的损失;(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参照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1000元/亩、完全成本早稻200元/亩、单季和晚稻300元/亩。保险费率5%,水稻种植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100%;完全成本补充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93%,农户自缴早稻0.7元/亩,单季和晚稻1.05元/亩。 五、保险期限: 投保缴费后次日起至12月15日止。 六、投保服务 即日起请各种植户主动向各社区、村委会咨询申报、登记,不主动申报、不登记的不能享受该项政策。登记投保截止时间由各社区、村委会另行通知。 承保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信息来源:
湫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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