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实在在解决民营经济面临的困难,不断擦亮浙江民营经济“金名片”,省委、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针对 “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等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一视同仁”,尚未真正实现等问题,《措施》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实行“非禁即入”等措施,不让公平停留于“书面”,而真正落在“实处”。特别是在招投标领域,明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也就是“七个不准”。 招投标“七个不准”是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
(一)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 (四)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 绩、奖项等加分项; (五)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 不同评价标准; (六)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七)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一、关于执行时间。自2023年8月25日民营经济32条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适用范围。“七个不准”适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三、关于第(四)项的理解。 1.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一般项目可以合理设置设资质、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但不能设加分项。 2.采用技术打分制的技术复杂、施工困难的项目,在设置合理的资质、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设置资质、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但不鼓励设置加分项。
信息来源:
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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