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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三定方案

发布日期: 2023- 10- 26 访问次数:


中共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全省开发区改革提升工作精神及《关于规范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园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编〔2020〕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开发区(园区)名单(2021年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7号)、《关于设立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批复》(台编〔2021〕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中共仙居县委、仙居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县委县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共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经济管理、开发建设和投资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管理、开发建设和投资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政策。

(二)根据县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经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指导开发区的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它涉外经济活动等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范围土地的规划、开发、管理和组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

(五)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经济发展指标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综合验收、服务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开发区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资融资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工作。

)配合乡镇街道及主管部门做好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征用、报批和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十)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十配合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开发区范围社会保障、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中共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增挂党建科牌子)

负责处理党工委、管委会日常事务;负责党工委、管委会文秘、保密、档案、印章、政务公开、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开发区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开发区党建工作负责管委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相关监管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经济发展科(增挂企业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牌子)

负责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经济发展相关数据统计及分析等工作;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各类事项和企业生产经营问题负责省级开发区的考核、对接等工作;负责开发区项目前期工作,按权限申报各类投资项目;负责区内项目土地出让工作;负责入园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各类小微园、孵化园经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低效用地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工程预算、办理工程招投标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规划建设科

负责编制、报批和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负责开发区政府性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权证办理、工程建设资料归档工作负责区内的土地调查和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区内的统一征地、农转用报批工作;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处理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招商科

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招商引资活动的策划、宣传、组织,项目预审、客商接待、项目洽谈和签约;负责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和招商网络建设,对外联络推介、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等涉外经济工作;负责人才相关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应急环保科(增挂社会事务科牌子

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开发区范围内市政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平安建设、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中共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定行政编制9名,设:书记1名,由县领导兼任;主任1名,副主任3名;股级职数5名(其中正股5名)。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共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派驻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仙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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