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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10-11 11:41 访问次数:

仙居县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本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发生的紧急情况,提高紧急情况处置的快速反映和协调水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须成立校园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和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校园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置,建立健全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减少事故出险率,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类别及等级划分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紧急情况按其不同性质主要分为事故、事件、灾害三大类。

(一)事故:主要有教学事故、交通事故(包括公路、铁路、水上等各类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校舍倒塌事故以及其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

(二)事件: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和教职工健康的事件)、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非法集会游行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幼儿园)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三)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雷击、干旱、地质性灾害、破坏性地震、森林火灾等。

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突发紧急情况按其影响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一)一般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教学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党委、政府可以处置的紧急情况。

(二)重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学校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需要由县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的紧急情况。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紧急情况:

1.师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2.师生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师生1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4.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事件);

5.其他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重大级的紧急情况。

(三)特大紧急情况: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大的危害和影响,出现跨县(市、区)大范围扩散的态势,需要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协调,上级部门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县属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共同处置的紧急情况。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紧急情况:

1.铁路、水运事故造成师生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公路交通、校舍倒塌和其他发生一次师生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事件);

3.一次造成师生10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特大级的紧急情况。

 

三、报告程序

第六条 县教育局、各中小学(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紧急情况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第七条 依据“及时报告,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幼儿园)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应根据事件类型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通过电话向县教育局办公室报告(或直接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随后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4小时内提供详细事件情况和当前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发生重特大突发性事件时,学校(幼儿园)在报送教育局办公室的同时,应根据情况立即向公安、交通、消防、卫生、应急等相关部门报告。县教育局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如果分管领导不在,则由其委托局党委其他同志拟定初步处理意见。

第八条 发生一般性和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县教育局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派分管副局长以上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快速妥善处置。在接报重特大校园突发性事件后,县教育局办公室一般应在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县教育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将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 各级各类紧急情况的报送必须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报告的内容为: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事件)的简要情况、死亡(含失踪)人数、受伤人数(含中毒)、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预案实施

第十条 紧急情况处置的基本原则:统一指挥、快速应对、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自救为主,各方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各类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协调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快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把事故(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尽快恢复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紧急情况,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散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平面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教育局要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如本部门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教育局有关科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和安全职责,做好各项救援、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局科室职能分工

  县教育局有关科室各安全小要在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园安全和民办教育科)的主要职责:

建立全县教育系统应急管理系统,督促各学校健全应急工作各项工作制度和预案,执行上级及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决策,具体组织协调处置各类应急工作和安全事项。履行应急值守制度,负责应急信息汇总、报送,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做好应急综合协调。督查中小学应急事件预防及处置工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教育科:协调处理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中发生的学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引发的安全事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办公室:参与综合协调处理教育系统突发事件;负责局机关值班制度建设和值班人员安排;协调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工作;负责教育系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和信访、舆情工作的处置;为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置校园突发事件提供交通等后勤保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组织科(纪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中的党政纪责任追究与督查工作;负责因师德师风、有偿家教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教育保障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校舍倒塌、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等原因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负责协调处理因山体滑坡、台风、雷击、地震、洪水等严重危害校舍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参与仪器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和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置;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人事科:负责协调处理因教育人事政策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因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引发的教师集体上访、停课、罢教事件;负责协调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因高考和中考考试、招生、试卷保密等工作引发的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计财科负责协调处理因教育收费、教育资助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9)各科室:参与工作业务范围内和所包干联系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处置中,要注意把握政策,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别情况,区分性质,因情施策,妥善处置。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四条 各类紧急情况的具体处置

(一)教育教学活动发生的突发事件、事故,在当地安委会的领导、指挥下,由县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二)对影响学校(幼儿园)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涉及多部门、跨县(市、区)影响重大的事件,在市、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挥下进行处置。

(三)对群体性骚乱、冲击校园、重大群体性学生械斗、师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恶性群体性事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爆炸事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四)邪教活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配合县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进行处置。

(五)因民族问题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配合当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六)师生群体性上访、越级到市或赴省赴京上访及异常上访事件,配合信访部门进行处置。

(七)重特大校舍倒塌事件,配合建设部门进行处置。

(八)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配合交通、交警部门进行处置。

(九)重特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处置。

(十)暴雨、洪水、台风、干旱、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紧急情况,在抗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等机构统一指挥下处置,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十一)重、特大紧急情况发生后,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指示,协调确定的牵头部门进行处置。

 

五、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会同和各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做好死难、受伤(中毒)学生家长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幼儿园)稳定。

第十六条 对伤亡学生的赔偿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六、调查与结案

第十七条 县教育局、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紧急事件的等级,对突发紧急情况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事实,查明原因,限期报结。

第十八条 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坚持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事件)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事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干部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九条 重、特大事故(事件)的调查由上级部门组织进行。事故(事件)调查组向发生事故(事件)有关单位、现场证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取证、索取有关材料,各有关单位、人员应无条件地给予积极的配合,无保留地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调查组要求的其他资料,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事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由省、部级组织调查的重、特大事故(事件),县级各部门要全力协助,抽调力量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特大事故(事件)的结案工作在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坚持违法必究、责罚相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干涉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七、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县教育局、各中小学(幼儿园)都必须遵守本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必须把处置重特大事故(事件)放在第一工作位置,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大事故(事件)时,主要领导如遇有会议或其他公务活动应立即停止,不在当地一时不能赶到现场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回,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县教育局和中小学(幼儿园)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学生和教职工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紧急情况,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处置紧急情况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学校(乡镇)、教育局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续报进展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发生的紧急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四)领导干部未按时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的;

(五)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紧急情况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仙居县各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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