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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借车给饮酒人,车主也要获刑!


发布日期:2023-01-30 14:37 访问次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那自己喝酒了不开车,将车给同行饮酒的人开就没事了吗?同行饮酒,即便自己不开车,但明知道同行人员喝酒了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同行人驾驶,也可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1 年 8 月 28 日 19 时许,被告人应某与张某等人在某县某美食城店内吃饭、饮酒。次日凌晨 4 时许,被告人应某明知张某(已判决)大量饮酒,仍由张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被告人应某坐副驾驶室,另案两名朋友坐后排位置。后张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某县管铁线 13KM+600M 处时,与陈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应某报警。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张 某 酒 精 含 量 为 200mg/100ml , 被 告 人 应 某 酒 精 含 量 为207mg/100ml。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241mg/100ml,被告人应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79mg/100ml。

接受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法院阅卷。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律师约见了被告人应某,并耐心的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应某表示聚餐时其提前安排未饮酒的应某灰开车,聚餐结束时阻止张某拿车钥匙,证明其主观上排斥张某开车,上车后其因醉酒而昏睡,一直以为是应某灰在开车,直至发生交通事故才发现是张某在开车。

承办律师在查阅本案卷宗并整理同案犯笔录时发现该车是一键启动的,应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即使在饮酒后其仍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主观上明知张某也一起饮酒,有放任他人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在经过承办律师的解释分析后,应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表示十分后悔自己的行为。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应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裁决依据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应某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除上述情形外,下列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犯罪的证据标准一般要从严把握。如果本案中应某主观上不知道同案人饮酒,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此提醒各位车主注意了,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亲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驾,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律,闯下大祸。


撰稿|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顾奇誌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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