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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5273165J/2022-1216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8-29 发布机构 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专项工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仙自资规监罚字〔2022〕第013号

发布日期:2022-08-29 访问次数:

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仙自资规监罚字〔2022〕第013号

当事人:**(台州)有限公司

地址:温岭市**镇**村

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在大战乡大战村水山坤位置未批先建垃圾处理站,经现场拍照、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后,符合立案条件,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立案。

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2021年4月份左右**(台州)有限公司在大战村水山坤位置未批先建垃圾处理站,占地面积422平方米,所占用土地二调地类为耕地,土地规划用途分区为:其中永农98平方米,一般农用地32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台州)有限公司大战垃圾处理站站长潘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

证据二、下各自然资源中心所出具土地违法现场照片等材料证明违法的基本事实、土地性质情况及建造现状。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22年8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仙自资规监告字〔2022〕第013号),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据此,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22平方米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地的422平方米土地上844平方米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对违法行为占用耕地的42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126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2660元人民币缴至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仙居支行”;帐号名称为“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帐号为:“100530361890012866301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仙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顾李辉

电  话:   13958510230

地  址:  仙居县下各自然资源中心所

2022年8月9日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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