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268w/2022-1208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7-18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仙居县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 2022-07-18 16:13 访问次数:

街道>

社区

小区

安洲街道

市桥社区居委会

拱辰新村

安洲街道

市桥社区居委会

酒香园新村

安洲街道

市桥社区居委会

天立银座

安洲街道

市桥社区居委会

永丰银座

安洲街道

西郭垟村

西郭垟村

安洲街道

西郭垟村

茶园新村

安洲街道

西郭垟村

润园

安洲街道

西门社区居委会

西门新村

安洲街道

西门社区居委会

利华新村

安洲街道

西门社区居委会

仙香门第

安洲街道

西门社区居委会

紫荆花城

安洲街道

西门社区居委会

阳光学府

安洲街道

市桥村

市桥村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西郭垟新村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阳光花园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明珠花苑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仙景花苑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梦家园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弘润中心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天景园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光大玲珑郡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仙源府邸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仙霞花苑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城市之星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天玺一号

安洲街道

西郭垟社区居委会

紫桂花园




南峰街道

下郭村

下郭村

南峰街道

黄坦树村

黄坦树村

南峰街道

南门村

南门村

南峰街道

南门村

南门村大松岙

南峰街道

下垟底村

下垟底村

南峰街道

水孔头社区居委会

新城花园

南峰街道

水孔头社区居委会

东景花园

南峰街道

水孔头社区居委会

和谐家园

南峰街道

小南门社区居委会

官塘新村

南峰街道

小南门社区居委会

小南门新村

南峰街道

小南门社区居委会

仙德小区

南峰街道

小南门社区居委会

阳光首府

南峰街道

浮石园村

浮石园村

南峰街道

下垟底社区居委会

玫瑰城

南峰街道

下垟底社区居委会

东兴村

南峰街道

下垟底社区居委会

香格里拉花园

南峰街道

下垟底社区居委会

香格里拉南苑

南峰街道

下垟底社区居委会

天立国际公馆

南峰街道

下垟底社区居委会

中央花园

南峰街道

下垟底社区居委会

开元公馆

南峰街道

南门社区居委会

广宇佳苑

南峰街道

南门社区居委会

兴和门

南峰街道

南门社区居委会

华商天成小区

南峰街道

水孔头村

水孔头村

南峰街道

水孔头村

世纪新村

南峰街道

水孔头村

兴和阁小区

南峰街道

小南门村

小南门村

南峰街道

小南门村

南门新村

南峰街道

小南门村

南苑新村

南峰街道

小南门村

西苑新村

南峰街道

自理居居委会

黎明新村

南峰街道

水孔头社区

枫树苑小区

南峰街道

下郭社区

悦公馆

南峰街道

省耕社区

嘉乐苑小区

南峰街道

黄坦树社区

人和家园

南峰街道

浮石园社区

浮石园社区

南峰街道

黄坦树社区

天立国际公馆

南峰街道

黄坦树社区

中央花园

南峰街道

南门社区

南苑新村

南峰街道

南门社区

西苑新村

南峰街道

南门社区

黎明新村




福应街道

东门社区居委会

外滩新村

福应街道

东门社区居委会

东陈垟新村

福应街道

东门社区居委会

花苑新村

福应街道

东门社区居委会

星海苑

福应街道

东门社区居委会

东荷塘雅苑

福应街道

东门社区居委会

桃花源

福应街道

东门社区居委会

福应洞口

福应街道

东门社区居委会

翡翠华府

福应街道

月塘社区居委会

仙药新村

福应街道

月塘社区居委会

热电新村

福应街道

月塘社区居委会

晨曦路仙药小区

福应街道

月塘社区居委会

临溪新村

福应街道

月塘社区居委会

南峰新村

福应街道

月塘社区居委会

月塘仙药新村

福应街道

月塘社区居委会

东方华庭

福应街道

月塘社区居委会

幸福家园

福应街道

月塘社区居委会

百合家园

福应街道

县前社区居委会

花苑东区

福应街道

县前社区居委会

天立花苑

福应街道

周岩头社区居委会

云河苑北楼

福应街道

周岩头社区居委会

盂溪蝶园

福应街道

周岩头社区居委会

万宏家园

重点管理区规定: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送交依法可以饲养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重点管理区犬只佩戴犬牌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除外。
✎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确因必要护卫的可以饲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禁止饲养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避开上下班高峰期等时间和人员密集区域,主动避让他人;犬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使用1.5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且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处罚规定:
✎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养犬人未为犬只佩戴免疫牌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的,由有关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投诉电话:12345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