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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1889/2022-124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7-17 发布机构 仙居县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仙居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17 访问次数:


仙居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3.23)(定稿发文)(1).doc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工作,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衔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

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建立项目主体上报,乡镇(街道)筛选推荐,县级建立项目库制度。重点用于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

(二)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三)强化精准帮促。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帮促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

第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申报,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初步验收。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政策目标、建立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立项、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和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扶持范围:财政专项衔接资金扶持重点为全县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及全县低收入农户,统筹兼顾一般村。

第六条 补助资金扶持方向: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改善,品牌打造,农产品品质提升,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农家乐、电子商务和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推动供需对接,支持“一站式”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对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林)场巩固提升。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小额信贷贴息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可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折股量化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五)帮促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中央及省级乡村振兴试点项目。

第七条 扶持方式和用途:

(一)政策性补贴。根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实施。

(二)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项目储备→立项→实施→验收,具体程序见第三章项目管理。资金补助额度:全县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项目最高可以全额补助,但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一般村项目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三)中央及省级乡村振兴试点项目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四)帮促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总数不超过衔接资金的1%。

第八条  财政专项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九条财政专项衔接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财政专项衔接资金帮促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促项目库。事先明确入库条件并公开,纳入储备库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相关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分配财政专项衔接资金时,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帮促项目,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帮促项目,不得作为财政专项衔接资金帮促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帮促项目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申报,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帮促项目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对上报的帮促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各乡镇(街道)落实前期项目准备工作并上报《仙居县帮促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帮促项目项目汇总表》(附件5),并在10月底前经公示后列入帮促项目库。项目单位必须对申报建设内容、计划进度及资金筹集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县农业农村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进行评定后,会同县财政局以正式文件下达项目计划,确认项目立项报上级有关部门报备;各乡镇(街道)在收到项目文件后,按要求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及时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所在地公示、项目预算、招投标资料)、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相关图片、资金使用台账、项目实施资料等文件资料,落实专人管理。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要落实专人管理,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实施完成相关材料,乡镇(街道)要对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并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对照项目实施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按下达的项目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及投资,工程结算经县农业农村局确定的中介机构审核;(2)项目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并由乡镇(街道)归档,同时上交电子档案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要求按项目进展情况将补助金额拨付至各乡镇(街道)或项目单位,帮促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项目单位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向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同意予以拨款。乡镇(街道)按年度计划统一上报本辖区内项目未申请其它财政补助资金承诺书。申请资金拨付时,项目单位需向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材料:

1、仙居县帮促项目验收表(附件2);

2、仙居县帮促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附件3);

3、仙居县帮促项目资金报账清单(附件4);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示、项目预算书、招投标资料、村级会议记录、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及审核报告、施工图及竣工图、项目支出发票复印件和项目未申请其它财政补助资金承诺书。

第十六条项目调整。帮促项目一经确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审批。但在总投资不小于原计划总投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施工条件对实施内容的10%以内进行微调。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半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原则上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项目验收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视实际需求,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帮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纳入财政专项衔接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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