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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上市(挂牌)新政10条》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22-06-23 16:19 访问次数:

为深入贯彻省、市“凤凰行动”计划,根据台州市金融办〔2020〕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对《仙居县上市(挂牌)新政10条》(仙政办发〔2017〕162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鼓励有上市潜力的规上(限上)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

(一)企业完成股改并经工商登记变更后,一次性先给予20万元补助;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

(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当年全额补助给企业;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当年全额补助给企业。

(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二、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四)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新三板挂牌基础层企业晋级,进入创新层的追加补助30万元,进入精选层并完成公开发行股票的追加补助100万元;精选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投资在仙居辖区内的,补助标准参照仙政办发〔2017〕162号文件第4条执行。

(六)鼓励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对从新三板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享受新三板补助基础上再给予220万元补助。

(七)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限售股托管在县内证券营业部减持的,减持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90%补助;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公司(含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限售股托管在县内证券营业部减持的,减持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80%补助。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需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仙政办发〔2017〕162号文件相关条款与本补充意见有冲突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信息来源: 县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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