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火令》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春耕备耕期间,农林生产性用火进入高峰期,加上清明节即将到来,祭奠扫墓、燃放烟花爆竹和进山旅游等活动将急剧增多,火源管理难度加大,森林防灭火工作已经进入最为紧要的时期。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有必要出台关于森林禁火令相关规定。 二、《禁火令》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禁火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日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四、违反《禁火令》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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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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