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仙居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 04- 28 14: 51 访问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助推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的满足广大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和谐。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90%,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80%。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家以上,新增婴幼儿托位50个以上。

2025年,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95%,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90%。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负担。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优化服务,综合监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建立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支持和指导

贯彻相关政策法规,推动落实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等措施。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在县妇幼保健院设立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照护服务行业培训、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指导等服务。在各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一家“三优”(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兼作孕妇学校、育儿学校,开设家长培训课程等,依托妇女儿童保护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等服务体系,构建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社区依托。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对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规划立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仙居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审批一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积极参与报批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

标准引领。有重点、有计划、按标准培育不同服务模式的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报、受理、审批等标准化、一站式服务流程,按照设置标准,审核机构设施及从业人员资质。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具备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模式探索

鼓励个人、企业、幼儿园、社区等主体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发展家庭服务、托幼一体服务、社区服务、单位自建服务、社会兴办服务等多种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1.家庭服务模式。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婴幼儿早期教育和社区家庭医师签约服务工作,在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优”指导中心,举办孕妇学校、育儿学校,积极开展“互联网+育儿”等多种服务,通过网络、视频、母子健康手册APP等平台,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

2.托幼一体服务模式。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规划公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掘现有公办幼儿园的资源潜力,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3.社区服务模式。鼓励支持依托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区建设优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融入社区服务之中。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4.单位自建服务模式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社会兴办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及行业监督管理

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其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委编办或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归口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备案,并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方便群众选择和监督。在备案过程中,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服务”,简化登记备案流程。

依法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让广大家长放心。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通报不良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优化服务,更加方便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合理规划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儿科等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完善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成立“仙居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件2),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商议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扩充县妇幼保健院功能,增挂“仙居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牌子,负责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管理、咨询和指导等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队伍,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照护服务体系,帮助和指导家长和从业人员科学育儿,提高家长和监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制定相关规划和工作计划;财政部门将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接受定期的免费专业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比例在税前扣除。把保育员、育婴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仙居县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强化家长、社会参与照护服务的意识,促进各方合作共育,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