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分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整合了《仙居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仙政办〔2015〕125号)和《仙居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仙政办发〔2020〕37号)相关内容,重新制定了《仙居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检查、附则等九方面内容。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收支内容及程序、编制要求、执行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作了明确。 二、主要改动 《办法》相比较于仙居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仙政办〔2015〕125号)和《仙居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仙政办发〔2020〕37号),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办法》明确了所有县级国有一级企业应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 (二)变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分类。增加了股息股利(分红)收入分类。 (三)调整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应交利润、股息股利和产权转让收入的收缴比例: 1、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应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低于30%。 2、一级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3、国资预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解读机关:仙居县财政局,咨询方式:0576-87782139
政策原文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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